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侵害配偶權,原告怒告小三損害賠。事發在於元配阿芳(以下皆匿名)發現丈夫阿強與下屬小美自 112 年 9 月起發展婚外情,兩人多次共同出遊、過夜,甚至被目擊在住處衣衫不整、摟腰親吻並同居。阿芳認為小美嚴重侵害其配偶權,向小美求償 100 萬元。

但是,她的求償訴求卻在法官面前碰壁,法官最終裁定小美只需要賠償 25 萬元。原因在於法官發現,早於114 年 2 月,阿芳與阿強就已簽字離婚。並且阿強同意支付阿芳高達 200 萬元,作為精神撫慰與財產分配等綜合補償。並且已經已先行支付 10 萬元 作為頭期款。小美認為,既然阿強已經與阿芳達成200萬元的和解,阿芳就沒有理由再向其請求損害賠償,有違誠信原則。

法官衡量雙方收入與情節後,認為元配阿芳在這起外遇案受到的總損害額為 35 萬元。這 35 萬應由外遇的兩人(阿強、小美)共同負擔。阿強雖然與前妻簽了 200 萬協議,但法官認定那是多項補償的總和,不能全部算作外遇賠償。因此,35萬元的損害賠償扣減已經支付的10萬元,剩下的25萬元為小三應該支付給元配的損害賠償總額。

可知,在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即使外遇者與元配達成高額和解,只要賠償金尚未「完全涵蓋」法官認定的損害總額,元配仍有權向小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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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類似案件中,如果您是元配的角色,想要避免小三/小王利用和解金來抵銷賠償責任,讓自己拿到前配偶的補償後,依然能讓第三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在與前配偶談和解時 

1.可以在和解協議中加入「不拋棄對他人的追訴權」的文字

否則,依據法律規定,連帶債務中如果其中一名債務人(前夫)付了錢,另一名債務人(小三)在該金額範圍內也跟著免責。

2.明確區分「錢的性質」

該案中,法官之所以判小美還要賠 25 萬,是因為200 萬的和解金意義不明卻,被認定為「一籃子」補償(包含財產分配、照顧不周等)。但是,如果當初在協議書裡把 200 萬全部寫成「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法院極大機率會認定損害已被填補,小三就可能賠得非常少,甚至不用賠。

3.先告小三,再跟配偶和解

很多元配會先跟配偶談判,以為自己跟配偶比較熟,配偶比較有愧疚感,比較容易從中拿到賠償金,拿到錢後才去告小三。但是,就容易變成在盛怒之下,協議內容與金額寫得不清不楚,就會發生這案子裡「被抵銷」的情況。

策略: 先對小三提起訴訟並取得判決。拿到判決書後,再去跟配偶談離婚補償。這樣兩筆錢的法律來源不同,較能確保「兩邊都拿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