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詩經有言:「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但並非每位窈窕淑女遇到的都是正人君子。被不喜歡的人追求、甚至跟蹤、騷擾的案例在台灣各角落出現,層出不窮,這對女性而言,不是幸福,反而是困擾。例如:
有一名26歲的胡姓男子,去年六、七月之間在南投的一間咖啡館中喝咖啡時撞見在咖啡館工作的某位女性員工。胡姓男子立刻對她一見鍾情,此後,胡姓男子除了多次光臨該咖啡館,並在咖啡館待很久,也要了該員工的IG帳號與Facebook帳號。接著,胡姓男子就開始私訊對方表達愛慕心意。
留下「你願意給我機會,去摘天上的星星給你嗎?」、「我只有你這個曖昧對象!」之類的簡訊,且多次說「我愛你」。並約女生出去吃飯和聊天,但女方都未答應。
不久後,女方終於回應他,表達對他一點興趣也沒有,也不想再跟他有任何關係。但這樣的拒絕並沒有澆熄胡姓男子的熱情。他甚至開始打電話與傳簡訊給對方,說「我坐牢也會夢見你!」,「我用獵才顧問的手法得知你的電話號碼,詳細情形我當面跟你解說!」等方式希望能博得女方的回心轉意。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女方不堪其擾,心生畏懼,遂而報警。最後檢察官以胡姓男子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求刑四個月。法官最後則以胡姓男子有悔過之心,願意向女方道歉為由,判處他50天拘役。
另一則例子,一名大樓保全人員突然愛戀上了大樓某位女住戶,除了主動獻殷勤,幫該女子擦拭機車外,還主動攔下女子要跟她說話,之後又狂傳簡訊示愛,說她生氣很迷人,想要跟她結婚、白頭偕老之類的話。女子嚇到不敢走大樓大門,只能繞遠路走地下道出入。經該女子提告後,法院最後判處該保全人員拘役20天。
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法院對這些違反跟騷法的被告量刑通常不會太嚴重,頂多是嚇阻性質。但在沒有跟騷法的年代,對於同類案件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處理,但因為法規限制太嚴,無法給予被害者適當保護。
提醒對於被騷擾者,若對方持續反覆的行為已經讓您心生恐懼、害怕,不要姑息,切記要保留證據,詳細記載騷擾發生時的人、行為、時間、地點、方式、照片、證人、證物、你的處理態度、對方的反應,以及對方行為對自己生活造成的影響,甚至引起的改變。這些蒐證的過程,都是您未來向警方報案,向檢察官提告最重要的證據。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https://news.ltn.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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