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游敏傑 律師

什麼是「真品平行輸入」?

一般來說,國內消費者可以經由國內市場買到國外進口「真品」的管道有二種,一種是由國外商標權人所指定的國內代理商或經銷商,另一種則是在未經國外商標權人的同意下,將商品從國外輸入國內市場販售的平行輸入業者。這類平行輸入的商品本質上是「真品」,但仍有別於取得商標權人授權的代理商及經銷商所進口至國內在市場販售的「公司貨」,俗稱「水貨」,其售價通常比公司貨便宜許多,但往往缺乏售後服務和原廠保固。

「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嗎?

一、真品平行輸入不會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

將商標權人所產製之商品加以進口並販售,並不違反商標法,商標權人依商標法規定並無權利請求禁止或予以限制。實務上最高院81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認為,真品之平行輸入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占國內市場,壟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此外,在銷售平輸商品時要避免使用專賣、代理等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標示或敘述,要和代理商有所區別,必要時應使用『製造廠商商標』或『產品商標』來廣告或標示,並無違法。

再者,公平交易委員會研析認為:平行輸入業者自國外輸入已經原廠授權代理商進口或製造商生產者,因國內代理商投入大量行銷成本或費用致商品為消費者所共知,故倘平行輸入業者對於商品之內容、來源、進口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以積極行為使消費者誤認係代理商所進口銷售之商品,即所謂故意「搭便車行為」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二、真品平行輸入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及專利法

由於受到美國301條款的壓力,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增訂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4.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所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縱使貿易商是透過合法方式在國外購買商品後予以進口販售的行為,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進口權。

又,依照專利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平行輸入業者若未經物品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販賣該專利物品,或未經方法專利權人同意而進口、販賣以該專利方法所直接製成之物品者,有關之專利權人得據以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主張排除該等進口及販賣行為。

什麼商品才可以透過平行輸入在臺灣進行銷售?

    相機、電子產品、包包等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平輸商品(或除去著作權內容後,商品亦可為獨立交易之貨物主體,未完全喪失其交易價值),在銷售時要和代理商有所區別而不致誤認,且應使用『製造廠商商標』或『產品商標』來廣告或標示,便可以合法銷售。反之,音樂CD、書籍、畫作、電腦軟體、海報、卡通貼紙等著作物(著作權商品),則必須經過外國廠商合法授權才能帶回國內進行販售,否則就有侵害著作權的可能。

201409301800_游敏傑_財經_你應該知道的「平行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