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現代台灣人居住多為集合住宅、公寓或大廈,住戶糾紛最常碰到的不是民法刑法,而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但也因為住戶規約而引起的紛爭也不少見。
最近有一棟大樓,就因為住戶規約太過嚴格,而引起爭議。台北市某社區區權會通過決議,規定寵物經公共區域「不可落地(需抱著)」且「必須戴嘴套」。為了嚴格執行該規約,管委會又增加約定,違規者處以每次 1,000 元罰款,經住戶抗議無權開罰後,改為「累犯三次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這樣嚴格的規約引起許多住戶的不滿,許多住戶抗議家裡養的是大型犬,要求寵物「不落地」實務上不可行,變相剝奪使用公共設施權利。還抗議原議案僅針對危險犬隻,決議時突襲擴大為「所有犬隻」,決議不合法。
事實上,該大樓的規約確實有幾點可以討論。第一,管委會並非主管機關,也沒有公權力向住戶徵收「行政罰鍰」或罰金。規約中所謂的「罰款」,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住戶間約定的「違約金」。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至於儘管住戶之間可以自訂規約,但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行禁止的規定。「寵物不落地」這一條,似乎與公序良俗無關,但恐怕有權利濫用的可能。依據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無論寵物大小,一律要求全部的寵物都不落地,的確強人所難,有權利濫用之虞,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權利濫用而無效。
若開會通知上的議案是「危險犬隻管理」,現場卻變更為「所有犬隻管理」,可能違反「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重大議案」。因為未經充分討論與授權(代理出席者不知情)的決議,住戶是有權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的。
因為住戶飼養寵物而引起的糾紛還不少。過去台中某社區規約規定「攜帶寵物須使用推車或懷抱,不得落地」,但因為某住戶飼養的是黃金獵犬,體型過大無法懷抱,且住戶主張推車進出電梯有困難,因此屢次讓狗落地行走。管委會對其以違約金名義開罰,雙方最後也是訴諸法院。該案纏訟多年,甚至進入更審程序,最後判決住戶敗訴。原因是法院發現,市面上有可以讓黃金獵犬搭乘的推車,而且可以進電梯。
總而言之,住戶之間糾紛的複雜性不亞於家庭糾紛,經常也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局面。許多家庭因為買房而開心,但發現隔壁是惡鄰居,原本的甜蜜之家恐怕變成噩夢一場。或許,買屋前,除了地段、屋齡要研究,有無管委會,規約為何,恐怕也是要事前注意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