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羅友三 會計師
客戶背景
張先生為自家公司的負責人,年輕時獨自創業經營一家代工廠,經過多年的努力,公司已經轉型為科技公司,與太太育有二個就讀國小一年級的雙胞胎兒子。這幾個年頭經濟環境並不理想,大陸競爭廠商愈來愈多,新客戶擴展不易,老客戶訂單數量也逐漸減少,甚至有些客戶抵擋不住金融風暴的影響也倒閉了。目前公司向銀行借款約一億多元,自己是公司借款的連帶保證人,萬一公司營運發生狀況時,張先生希望能夠建構一個安全的防火牆,確保一家四口的經濟生活不受影響。
財產諮詢
張先生:我自己有一家公司,我也是公司負責人,現在已經幫公司擔保一億元,目前公司營運都還算正常,但是我是想比較多的那種人啦!所以我比較煩惱萬一公司出狀況或是那天我蒙主寵召了,我太太和小孩會不會受到債務的牽連?
講師Q:我們在實務幫客戶處理的經驗,如果是發生身故就很簡單,我們會建議繼承人拋棄繼承就好了。負債一億多的部分,因為小孩拋棄繼承,所以就整間公司給債權銀行,這樣子最單純。
張先生:但是家裡的經濟開銷大部分是靠這間公司賺的錢。沒有公司將來小孩的經濟生活就沒有保障。
講師Q:實務上比較多的問題都不是這樣,大部分不是因為身故才發生問題,是你「生病」無法工作,問題就已經發生了,所以通常我會建議做一個家庭信託,把錢放進信託裡面先用來照顧你自己。
張先生:我自己和太太名下還有些現金及存款,我比較不擔心生病的問題。
講師Q:當老闆的人因為工作壓力大嘛!所以是癌症的高危險群,像我的客戶罹患癌症就一定要去做化療,如果他還要投入工作的話,一定還會復發,所以通常要過得比較輕鬆沒有壓力就無法工作了。我建議你大概就用每年收入20%~30%做一個信託,放進信託的錢一定要有部分去做重大疾病險而且要豁免保費,萬一生病了,這樣才有足夠的錢照顧你。
張先生:那跟買保險差不多啊!保險我買了很多,應該也夠了!
講師Q:買保險的意義比較多是一旦發生事故,保險理賠進入你的帳戶後,這個帳戶有沒有照顧到你?因為你是家裡的支柱,經濟來源都從你這邊來,這裡面的錢除了要照顧你自己外還要包括二個小朋友的教育預備金,而且這些錢將來有沒有照顧這些小孩子,還是監護人領去用了?信託不一樣,信託監察人不是小孩的監護人,監察人有多少職權都寫的很清楚。
張先生:還好啦!我還有一口氣在就還好。
講師Q:你還有一口氣在就表示你本身要被照顧,你的小孩也會在信託裡被照顧。中產階級財產規劃的目的,要讓你的家庭不管任何時候生活品質要繼續維持下去,那這個品質是很高的。
張先生:品質高大概很難啦!能有60%就不錯了。
講師Q:這就是為什麼要做豁免保險,萬一你生病了,信託裡面的錢可以不用再付保費,但是有錢可以照顧你。如果到時候你想把公司結束掉,就用你現有保單的來付到時貸款利息直到清算完畢,千萬不能讓它違約。
張先生:我想一想,真的出事,大不了把辦公室賣掉,就什麼負債也沒有。
講師Q:比較麻煩的是資遣費和那些員工的薪水。
張先生:是不用資遣員工,辦公室可以租小一點就好了。
講師Q:那目前你的財務能力可以負擔你現有的保險、可以負擔你的負債,就做小一點信託去照顧自己及家人。
張先生:目前有部份保單受益人本來是太太後來改成弟弟妹妹。因為弟弟妹妹也是公司借款的連帶保證人,萬一有事情可以讓他們拿去還銀行的錢。
講師Q:建議保單受益人改小朋友,因為連帶保證,最後債務可能都跑到小朋友身上。銀行不在乎誰活著,只在乎誰先把錢拿出來。建議保單受益人改小朋友,如果都沒用到,就等於讓小朋友繼承到你的財產,假設公司存續,透過連帶保證去支付利息,小朋友會形成一個對公司的債權,叫代位求償權。這有一好處,假如公司繼續經營下去,公司要去償還小朋友錢,這保險才有價值,給弟妹比較沒有什麼意義。而且信託繼續照顧你的小孩,因為信託是和個人的財產獨立分開,即便公司有什麼問題,也不會牽連到家人的財產,因為「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建議說明
1.規劃信託,信託受益人為張先生及二子。
2.信託目的主要照顧你自己外還要包括二位小朋友的教育預備金。
3.信託基金約定轉投資之理財標的以銀行定存、政府公債、保險及其他保本保息之投資理財工具為主。
4.信託如結合保險,一定要加豁免保費。
5.指定信託監察人,在信託期間以信託監察之職權監督受託銀行並依照信託約事項管理信託財產。
6.把原保單受益人是弟妹的部分更改為張先生的二個小朋友,這樣保險比較有價值且有意義。
法律小博士
1.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2.民法第273條(債權人之權利-對連帶債務人之請求)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3.民法第281條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4.信託法12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節錄自 原作者「幸福補給-資產規劃停看聽」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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