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新聞,一名男子阿國(化名)在國中時就被叔叔阿華(化名)收養。然而,儘管阿國被收養,仍持續在本家居住、生活。但養父阿華會在經濟上資助阿國。八年前,阿華因病過世,阿國決定要終止收養關係,回歸本家照顧生父,故向法院申請終止收養關係。

阿國的理由在於,生父的身體現在不好,有就醫的需求,而生父的其他子女也無法扶養,生父、生母還有本家的兄姊也均同意他回歸本家,由他來照顧生父的晚年生活,因此請求終止與養父的收養關係。

阿國的生父也在法院向法官陳述,當初阿國會被收養,主要是解決養父本家沒有子嗣,想要子嗣及遺產繼承的問題才會讓阿國被收養。而本身身體狀況已經很嚴重,既然阿國有心要回本家照顧他,希望能夠准予終止收養之聲請。

但是,像是簡單的聲請案,法官卻拒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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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法官認為,阿國是在14歲時被收養的,以當時的認知能力,應該已有能力理解自己被收養的目的。自己既然已知收養的意義,就應該理解將來有承擔照顧養父之責,並接受養父遺產的分配。在養父過世後,現在又聲請終止收養關係,違背阿華生前收養意願,對養父顯失公平。

而且生父目前仍有配偶,也有子女,即便生父年老病重,生活並未陷於困頓、無生存能力的境地。所以,阿國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以照顧生父的理由,並無急迫與必要性,故駁回了阿國的聲請。

大家可能不知道,依據台灣的法律,收養與終止收養的關係,都必須經過當事人聲請,以及法院裁定,才可以決定的。那是因為台灣早期的社會,有許多童養媳的狀況,若養媳最後又未予兒子結婚,造成法律關係未明確。再加上私下收養、販嬰、近親收養等等名不符實的收養狀況,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故法律最後才修正,強制收養的開始與結束,都必須經過法院認證、認可。

這個案子中,突顯了法院對於收養關係的看重。畢竟,親屬是許多法律關係的起點,收養是除了血緣與婚姻以外,唯一不需要血緣就可以成立的親屬關係。親屬關係影響了不僅扶養順位、也影響後續甚至婚姻、財產、繼承,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