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事發於一對夫妻,小芬(正宮)與阿華(丈夫)結婚,婚後定居台北,但阿華因家族企業業務,長期往返於台北與南投兩地。二十多年前阿華在南投與阿珠(小三)交往並生下一名女童。阿華隨後辦理了「法律認領」手續,並與阿珠約定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女兒的權利與義務。小芬得知丈夫外遇並生下私生女,身心遭受極大打擊。沒多久,阿華便經常帶著阿珠與私生女回台北婆家與長輩聚餐。私生女北上時,曾被安排睡在小芬與阿華共同的夫妻主臥房床上,並且因私生女兒教養問題與小三長期保持緊密聯繫。
小芬忍無可忍,認為小三藉由「共同監護」名正言順介入家庭核心,且丈夫帶小三與私生女回婆家「認祖歸宗」、甚至睡主臥的行為嚴重侵害配偶權,因而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阿華與阿珠連帶求償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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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除了元配自知悉老公外遇時起,已經超過二十多年,早就逾越侵權行為請求權可以請求的2年時效。元配可以請求的,是被告有沒有持續的侵害。但是因阿華已完成認領,法律上賦予其對女兒的撫養與保護教養義務,阿華後續的吃飯、接送、討論教育等行為,均被法院認定為正當行使親權,而非延續不正常男女關係。最後法院判決元配敗訴。
的確,情人眼裡容不下一顆沙子。同理,家庭圈裡容不下一顆圈子外的沙子。老公外遇就算了,如果帶著與小三生下的私生子侵門踏戶,甚至帶私生女與婆婆吃飯,這像是鄉土劇會上演的劇情,元配看在眼裡,的確相當不是滋味。
然而,這樣的劇情看在法官眼裡,可能又有一番不同的評價。在法律上,所謂配偶權被侵害,必須是配偶與外遇對象有「育兒以外的親密往來」。像是曖昧訊息、幽會出遊、不正當肢體接觸等行為。若配偶因為認領了非婚生子,本於父親地位,共同出席育兒場合或探視小孩,這在情理上相當不尊重婚姻中的元配,但卻沒有違反任何法律。這也是為何法院最後判決原告敗訴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