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彰化縣埤頭鄉曾有某謝姓村長,年底原有意參選鄉長,但正式登記前因送選民雞肉涉嫌賄選被查獲,遭檢方羈押並起訴具體求刑,謝被迫放棄選舉,彰化地方法院以謝某行為不構成賄選判決無罪,檢察官無法接受聲明上訴到底。此案「收賄者」已認罪受罰,「行賄者」卻無罪,筆者認為肇因檢察官錯得一蹋糊塗!賄選理應建立於參選,即使確信送賄者決意參選,猶不宜「假想敵」偵辦超前,否則明知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觸犯刑法「濫用職權追訴處罰罪」,法官若盲目跟進則涉及「枉法裁判罪」,就如同司法警察,縱然有院檢「內線消息」某人將遭通緝,當通緝令未發佈前,若為搶績效事先抓人,即難逃違法逮捕指控,執法者豈能不慎重其事!
       
不少回的選舉,總有現職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還未登記參選連任〈有人真的沒參選〉,送個禮即遭起訴,八字少一撇,司法未免反應過敏,若此,任何人任何時間送錢送禮皆應偵辦,因為罷免「猖獗」,幾乎搞的年年有選舉,誰將來都有可能參與選舉或補選,皆屬期約賄選不是嗎?故檢察官浮濫「想像起訴」毫無道理,跟法院判決也顯然見解大相逕庭哩!

ADDY17458

圖片取自:(FB 蘇貞昌
2003年花蓮縣長補選,民進黨候選人游盈隆涉嫌原住民頭目津貼政策賄選,花蓮地院判決無罪,所持理由為政見內容尚未付諸實施,不構成賄選。此一判決邏輯與前述雞肉賄選判決異曲同工,畢竟期約賄選與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事前賄賂罪〈準賄賂罪〉有別,該條文規定:「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論」,本罪以「已履行」所允諾之行為為構成要件,游盈隆落選當然不可能實現「賄選」內容,屬於「不能未遂犯」,其罪不處罰未遂,故判決無罪尚無疑義,就像2004年總統大選時,連戰當選願捐出四年薪水給慈善機構,後來沒選上而未履約,道理是相同的。
       
然而選罷法之期約賄選,有行為刑責即告成立,且罰及預備犯,該游盈隆賄選案,花檢上訴理由稱被告發放頭目津貼主張只能說是「賄選技倆」,談不上是政策或政見,亦有待商榷,假使公務員靠行賄升遷也辯稱「求官技倆」非賄賂,狡辯之詞說得通嗎?
       
假使候選人〈尤其執政黨籍〉期約賄選,騙得選票後黃牛或變個名目履行,不當方式影響選舉,罪名卻難以成立,豈非造成選舉不公!受花蓮地院無罪判決鼓舞,執政者政策綁票恐愈加明目張膽肆無忌憚,例如陳水扁擔任總統時公開說:將引薦苗栗縣長傅學鵬至中央政府;台中市增加千名警力及五十億補助拼治安;行政院撥款補助合併升格前的台中縣建設,皆言明綠營當選才算數,如此利多政策助選期約還不算賄選,選罷法形同虛設,公平公正選舉只是美麗謊言罷了!補助藍綠最會大小眼的行政院長,恐非老狐狸蘇貞昌莫屬,經費分配不公,甚為影響地方建設,進而影響縣市長政績及連任,所以這種情形不論離選舉遠近,皆構成「期約賄選」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