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論/游敏傑 律師】

請問,在留言板或討論區,發表負面評價或情緒性文字,例如:購買網拍商品,發現商品品質不如網頁上商品介紹的陳述,而在留言板上留下「老闆很機車,東西都不實在。」,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網路使用者利用購物、相簿、交友等各類網站上所提供的留言版功能,發表如「分享文」、「勸敗文」、「經驗文」、「抱怨文」、「推薦文」、「開箱文」等,以抒發個人的實際經驗、意見想法,或討論時事新聞、監督政府及公眾人物的行為等情形,已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同時,各類的討論或文章也常因閱讀者的轉寄,而獲得進一步的迴響,其散佈訊息效果之著與範圍之廣,亦已非一般傳播媒體可以比擬。因此,對於網路上的言論若有不當,而有侵害他人名譽或商譽之虞時,法律自然不可能坐視。

大致而言,於網路上發表的負面言論,其發表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前者係為保護個人之感情名譽法益;後者則以外在名譽為保護法益,且其構成要件亦不相同,前者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致他人在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侮辱)」;後者則是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言。以本案為例:在留言板上留下「老闆很機車,東西都不實在。」的言論,嚴格來說,「老闆很機車」是屬於公然侮辱的行為,至於「東西都不實在」則可能涉及誹謗罪的問題(但實務上其實很難從內容區別二者)。

除了刑事責任以外,發表負面評價或情緒性文字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即使經法院認定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數額若干被害人其實也很難具體舉證,因此經法院衡量後損害賠償的數額,往往都難以符合被害人的期待。

值得一提的是,從司法實務經驗來看,發表該類負面言論是否會刑事責任的主要關鍵,在於「發表者對於其言論真實性的掌握度」。那麼,若是萬不得已、不吐不快時,此類負面評論究應如何「發表」始能自保?茲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讀者於發表言論前依序檢視,三思而後行:

一、勿發表情緒性貶抑文字的發言:
例如:金光黨、騙子、賤人、○(一字國罵)或○○○(三字經國罵)等,均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虞。

二、勿無中生有為不實指控:
例如:意圖損害賣家名譽,為取信於眾而宣稱賣家有許多詐欺前科,或經送修後仍發生故障,便稱賣家的產品送修率很高等。反之,若所傳述之事實乃為自身之經歷,非全然無據,且係基於「好意」提供自身經驗,而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言論發表者於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則依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其言論仍非法所禁。

三、勿妄自推論為假設指控:
例如:僅因產品包裝有所破損,即推論賣家以舊品充當新品等,此類負面言論若有足夠說理的根據或具備相當之真實性,則仍未逾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尚未違法;但若發表者未經求證,或僅以一面之詞而毫無佐證,且甚至摻雜情緒性言論者,亦仍有觸犯誹謗罪之虞。

以上幾點提供讀者於網路發表言論時的參考,倘發表負面評論時能按照建議方式,並能充分掌握言論真實性的事證,不無中生有或假設推論,少用情緒性貶抑文字,相信能避免許多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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