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蔡孟峰

詐騙早就已經是世界公敵,在台灣任由行政單位和治安機關再怎麼斥巨資及人力大力宣導防詐,仍然每天還會發生幾百件以及幾億元的財損,總統賴清德日前還宣示「從根源打擊詐騙,向詐騙零容忍邁進」,但是去年行政院送立法院三讀通過詐騙修正立法是以金額多寡來論罪輕重,這怎麼會是零容忍 

零容忍儼然已經變成一句「官腔官調」,可以套用在治安、反毒緝毒、查緝酒駕毒駕等方面,這句話起源於犯罪學,是紐約市警察局八零年代提出「破窗理論」後的另一種說法,也就是如果不管低層次破窗的犯罪行為,就可能導致更嚴重的犯罪後果,也就是說要避免重罪的方式,就是要不容忍用強硬且公平的手段來對付輕罪。 

詐騙之所以演變到今時今日如此猖獗,又何嘗不是也是從輕罪責開始,日前彰化有一個案例,一名男子自白承認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檢察官具體求刑28月,一審只判10月還緩刑3年,但車手以家庭因素及悔過的理由仍上訴二審,和法官討價還價希望能輕判至6月,法官則以如今詐騙猖獗,車手人人唾棄為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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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連法官都無法認可討價還價的量刑理由,但立法院去年底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聲稱是加重刑事處罰,但法條內容則以財產損失的多寡界定入罪門檻,以受害者損失金額滿100萬元、1,000萬元及破1億元來量處有期徒刑,忽略實際上許多詐騙案件中詐騙集團的盤根錯節,主犯和從犯在許多案件都有重疊,以及集團的教戰手冊致警方無法查證車手自白是否屬實等。 

賴清德要求法務部調查局要從根源打擊詐騙,向詐騙零容忍邁進,與去年底詐欺條例修正後,討價還價式的量刑依據,實在又是背道而馳的官話,而且新法中還包括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時可以從寬量刑,與詐騙不法所得成千上億和幾萬就能和解相比,無異又是為詐騙犯另開一扇破窗,令人質疑政府在面對世界公敵的詐騙,為何對詐騙還如此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