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大陸網民嘲笑「台灣偽政府」現在有5個夯實流行─餐廳流行無菜單料理;教育流行無課綱教學學習;媒體流行無良心報導訊息;政治流行無憲法人治治理;百姓流行無大腦生活打理。立法院有所謂的「薪水小偷」立委,總統府有「退休金強盜」前後任總統,賴總統跟卓院長臭味相投說中央總預算是套餐,菜色由行政院包裹調理,沒得「為德不卒」挑食,或自助餐由立委挑菜夾進餐盤,任君選擇,國防軍購更是無菜單特別餐。筆者那不老老爸歷經戒嚴威權到解嚴民主,很愛「跨時代倚老賣老」,他負責任講從黨外到組織民進黨,綠政客從沒把台灣利益當回事,早期冒死反威權只為自己選上縣市長民代公職罷了,執政後更不把人民當人看,不把納稅錢當錢用。

網紅館長陳之漢只因轉述述對岸網友「斬首賴清德」言論,略加個人立場講評,即遭刑事局大動作傳喚移送,北檢毫無懸念予以起訴,館長防禦抗辯,擬聲請總統出庭證明是否因他的「恐嚇」而產生畏懼予以反制,豈料賴總統嗤之以鼻回應「只被告有出庭義務」,真乃樣樣無知又耍嘴皮「愛啼」!

被害人賴總統本有出庭陳述權利暨義務,法官基於尊重通常會移樽就教,若身份轉為「原告兼證人」,發現真實更有傳訊必要性,查刑事訴訟法關於做證規定,依法證人也有出庭義務,除非具備業務上、公務上應遵守秘密,或因特定親屬關係情感顧忌,或顧慮陳述可能使自己或關係人受刑事追訴等法定事由,否則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法官並得令強制拘提到庭,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還會構成偽證罪,當然有義務相對有權利,證人可請求日旅費,近距離當天往還者通常500元,家父十幾年前領過兩次,皆因公務作證,法院在住家附近,步行過去兩小時解決,講沒幾句話蠻好賺的,據其描述,全程都審判長唱獨腳戲,連兩旁受命與陪席法官都跑龍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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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取自:( FB

筆者主觀認為,「狗頭案」檢察官起訴書也有相當之渲染力,足以恐嚇館長使之產生畏懼,不是嗎?僅提一案例說明配偶間並無「互證有罪」義務,就是彭愛佳原則上沒有為配偶被告林益世證言義務,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利用職權索賄,其愛妻彭姓名主播推稱完全不知情,也堅信丈夫絕對清白,常識判斷應該是睜眼說瞎話吧?莫說被蒐證的「交易場景」顯示在其鳳山住家,且彭也被初步證實在場招呼喝茶,是否有進一步幫腔索賄行為,尚待影音證據逐次呈現,而就算林益世的貪瀆行徑完全在外私自進行,以這對「金童玉女」如膠似漆親密關係,怎可能不在枕邊細語時床上分享呢?

據當年報載,特偵檢察官要釐清彭愛佳有無護夫作偽證、滅證,及調查賄款是否流入其戶頭。不知是媒體轉述錯誤或檢察官辦昏了頭?就事論事,如果彭愛佳有參與另一半的受賄犯行,當然成立貪污賄賂罪之共犯或幫助犯,若僅純粹知情而不舉發,何罪之有?一般人只有告發犯罪的權利,沒有義務,況且那有指望大義滅親去陷害老公之理!至於她是否有湮滅證據嫌疑,就算有,配偶間觸犯此罪依法亦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蓋因人之常情無可過於歸咎也。偽證部分尤其原則上無適用餘地,身為被告配偶,依訴訟法「得拒絕證言」,檢察官於具結前且有告知義務,若違反,想必將不具偽證法律效果,所以說彭愛佳就此部分究竟有無被事前告知,攸關刑責,若有而猶執意證言,進而偽證,是有罪的,因為她不屬於未滿16歲或有精神障礙「依法不得強令具結之人」,故仍發生具結效力;反之未被告知,則應屬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