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遭控任職立法委員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為一審法院認定其獲不法所得116,514元,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同時也讓高虹安被解職。本案經上訴,12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就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另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簡單檢索一下,就會知道,目前有不少立委都身陷此類案件,如果把地方民代也算上,那案數足足超過200!這就表示中華民國的各級民代都肖貪之至嗎?硬要這樣說,也不是不行。但,如果看看那些爐渣、廢土、光電⋯⋯等利益鏈,就會知道,額度有限的助理費跟這些以億為單位的弊案相較,那真是小巫見大巫。當然,如果要套用民進黨現在對於這類問題扣在野黨的國會議員想要透過修法來處理是在替貪污脫罪的帽子,是修什麼貪污5法的說法,那我們還真是不必討論了。因為,這種一張發票就可以讓人成為貪污犯的落伍法律不處理,要說中華民國的制度能多進步,就真是純騙自己了!
我們看看美國國會怎麼面對這個問題。美國國會對於國會議員的助理聘用,就是按選區訂出額度,直接撥款給國會議員。在額度之下,議員要請多少個助理、待遇如何、甚至請還是不請,那都悉聽尊便。也就是說,這錢就是議員所得,助理薪資不是由國家直接給予,而是議員給薪。當然有人會問,那議員要是很貪,多數的銀兩都放入自己的荷包,那怎麼辦?首先,助理費的支出,包括助理的履歷資料,美國國會議員是要定期公布讓選民去檢視的。其次,請記得民主國家的公職人員是有任期制的,時間到了,由選民決定去留。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參議員或眾議員,把大多數的助理費吞了,那麼顯然他的行為會因為資訊公開而受到選民直接的監督,且我們基本也可以認定這樣的人在問政表現上,應該就是處於均值之下。那麼,任期一到,選民就可以透過選票將之淘汰。
圖片取自:(wikipedia )
這種制度的好處,就是不必再為了相對的小錢,讓國會議員受困其中;更直白的說,也不會因此讓行政權有據此抓立法者小辮子的機會!至於對於國會助理而言,他們也不需要因為擔心報帳出錯,就成了貪污犯。而現在在野黨想推動的修法,就是這樣的方向。
高院在二審之前,就已經知道,這種案件不是地院那種跟著黨意走的見解可以處理的。高院當初以「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違憲之虞」欲聲請釋憲,希望藉此來統一見解。但我們那個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敢判違憲的憲法法庭,對此卻裁定不受理。高院復發函予立院詢問助理薪資之定位,立院回文稱其「屬立委補助費」,高院據此認為高虹安無有貪污犯意,裁定無罪。但,另外一個核心就是,高虹安與當時之助理皆證稱,薪資8萬但得回1萬至公積金中,故而還是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其6個月。這裡的關鍵即是,立委辦公室在薪資、加班費以外的行政開支,如果沒有其他的收項,那就必須想辦法支應。很多人會說,這種錢不是應該立委掏嗎?但,這樣說的理由何在?如果立委本人確實很有錢,也不介意拿錢做這種另類公益,那沒問題。但,常規上,這個空窗就是沒有得補,如果立委本人並沒那麼富裕或不願意全然負擔的話,那怎麼辦?而實話講,當初高虹安就是聽信從民進黨跳槽過來的助理說,立院很多委員的辦公室都是用這種以薪資攤回公積金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才這樣幹的。這也是她當初被認定貪了11萬餘,被判7年多的理由,但這哪裡是貪污?
以這種方式產生的公積金去買公用的茶包、咖啡、甚至女性生理用品,就變成貪污,就得關7年多,這是什麼道理?我們的制度就是要讓選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去面對這種鳥問題嗎?回頭看看行政權,搞一堆國家隊,讓一堆莫名其妙的廠商可以拿下巨額標案,人民質疑了,他不給你檢視就列為機密,不讓你知道就搞封存,不願意面對就跟監督者大小聲、就說在野獨裁,但那裡頭的貪污腐敗,誰都拿他們沒辦法!然而,他們卻可以透過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去掐死國會議員。
高虹安案,本就是民進黨丟掉新竹市後的翻桌。中華民國至今沒有一個立委因為這樣的案子被定罪,金額比高虹安高的不知凡幾,但她挖了民進黨執政新竹市時的大秘寶,就在當市長後因為這種事情,被民進黨搞到停職。這個案子,老百姓真要睜亮眼睛。民進黨哪裡在乎貪污腐敗?他們自己就是最愛幹這種事的人。他們反對修法、反對去處理這個歷史問題,就是因為現在執政,這是他們的砍殺在野黨的一把利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