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事發在西班牙。西班牙一名在物流公司上班的22歲女子,因為習慣性提早半小時到45分鐘上班,屢勸不聽,最後遭到公司解僱。女子不服告上勞動法院,結果法院支持公司決定,裁定解僱合理,引發熱議。

根據公司記錄,該名女子至少有19次早到的情況,且這是在主管已經口頭通知並書面警告,希望女子不要提早到公司後,女子依然繼續早到。公司認為,她提早到公司並無法提前進行任何工作,反而「擾亂團隊工作安排」。

公司主張根據西班牙勞動法律,員工不服從、屢次不遵守指示、違抗命令已經構成無償解僱的理由。法院也認為,員工屢勸不聽的行為造成彼此之間信任關係的破裂,且她的工作無必要提早上班,判決公司解僱合理。

過去只有聽過員工上班遲到遭解雇,但是提早上班也會遭解雇,在鼓勵員工工作熱情與忠誠的亞洲社會,這倒是新鮮。各國勞動法對於雇主與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該都大同小異,包括雇主對於勞工有指示、任派、指定勞務內容、時間、地點的權利,勞工對雇主則有服從雇主指派工作內容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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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根據西班牙勞工法,規定雇主在勞工屢次或頑固地不遵守或違抗命令、嚴重且有罪責的違約行為時,可以不經預告且不給予資遣費而終止勞動契約。台灣勞動基準法也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的勞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只是這個情節重大如何認定,值得玩味。原則上台灣法院都希望解雇勞工是雇主的最後手段性,解雇是雇主最後不得已的手段。如果能用其他方法解決問題時,就不得任意解雇。

觀本案,西班牙法官判決雇主勝訴,所持理由主要為:勞工無理由提早上班、勞工提早上班的行為會擾亂團隊工作安排、已經屢次勸告勞工不得提早上班未果。然而若套在台灣法院,若從解雇的最後手段性來看,法官可能認為雇主在解僱勞工之前,還有很多前置作業可以處理。包括:指派該名勞工其他工作作業、將她調職去需要她提早上班的職位、薪水調整等等。

畢竟,員工因為遲到而丟工作不是新聞,早到公司還會被解僱,這在崇尚工作熱誠與忠心華人社會,這真是新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