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卓榮泰擔任行政院長不過才一年六個多月 已創下八度覆議八度遭否決完敗不光彩紀錄,大會看板無一勝績或平手,釋憲次數礙於「網路不可考」,故數據不詳「草民無從知」,施政恣意妄為,厲害了我行我素執政黨、自以為是我的怪叔叔閣揆!
立院毫無懸念甫剛否決政院所提財劃法覆議案,卓榮泰院長也毫不遲疑強調違法錯誤的財劃法他抵死不依,一皮天下無難事,因而聲稱財劃法對他而言無必須執行壓力,老大不小的閣揆有點孩子氣,國政稍嫌兒戲,蔡政府毀諾違約行之有年軍公教退休金,粗魯完成修法程序,惡法亦法退休公教被迫「坦然接受」,你卓榮泰拳頭比較大,還是行政院比較無恥厚臉皮?憲法爭議,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係由司法院專責解釋,院與院間爭執,總統可召集兩院院長會商解決,防免憲政風暴。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為憲法所稱之法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明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預算、條約案,如認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覆議,但覆議經立法委員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增修條文已刪除憲法本文第57條行政院長辭職規定,然而接受決議部份未變動,修習憲法者皆可明確指出立法院決議案,行政院務必接受執行,即使窒礙難行覆議,若立委決議維持,則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決議,殊無再討價還價餘地,可否請卓院長舉證不用接受遵行的法律依據在哪?假使立法院決議案僅供行政院參考,不具約束力,那立法院裁撤算了,四不像的四權憲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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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官府比民間更有遵守示範義務,豈有耍嘴皮嘴臉此理,觀之包括憲法的任何法律,都沒授權行政院長有拒絕執行立法院決議案之權宜權力,卓揆案例堪謂典型國家最高行政首長違憲行徑,立法、司法及監察機關都該明快究責,立法院應以藐視國會譴責暨移送法辦或倒閣〈有解散國會風險〉,司法應主動護憲偵辦,監察院應糾彈行政院違失,人民應群聚討伐。
一般法令常識,申訴、陳情、請願、訴願、訴訟乃至釋憲,概無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效力,即所謂原處分原則上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執行,當然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釋憲聲請案繫屬中,憲法法庭認有急迫必要,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此之外,原處分再野蠻也得勉為其難承受,如果全民跟卓揆一個樣,不想繳稅、不想當兵及不想入獄的被告,喊「今天我們都是卓榮泰」,聲請復審、釋憲及提起再審訴訟,都可暫時抗稅、拒服兵役及服刑了,豈不社會大亂!
筆者數度打交通違規訴訟,訟程曠日廢時,怕耽誤繳最低裁決罰金猶豫期,還不是乖乖先繳清罰單且先「墊」訴訟費,才靜待判決結果。民進黨執政耍賴花招無極限,大罷免、大覆議、大釋憲全歸於大賴皮大違憲,國會殿堂一派胡言狡辯,行政院長似乎不是守法好國民,讀法律的院長知法玩法甚且以身犯法,自認法案違憲就可擅自不執行,先斬後奏簡直荒謬邏輯,莫非學法務部消極不執行死刑喜憨調調,學地痞流氓為所欲為不按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