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黃良慈
如果社會多數是作姦犯科壞蛋,那警察設再多也無濟於事,八萬警察之所以能管二千多萬人口,就因社會多數是好人,壞人只是極少數中的少數,同理,專制政權為何膽敢吃定廣大人民,因為人民是分散的散沙,絕大多數人再怎麼受害,也寧吞忍不願聲張,少數較敢反抗的,也會衡量成功機率暨失敗後果,僅少數之中的少數不計代價挺身而出,因之革命要有人號召帶頭衝,如黃花崗七十二烈士與國父孫中山之關聯,革命志士是腐敗政權激出來的「異類」,當綁匪開始一個個殺人質時,是外面警察下決定攻堅時刻,也是裡頭人質豁出去拼了的時候,畢竟橫豎是死,何不生死一搏呢,國家威權戒嚴,司法無極限濫權,也是當局考驗人民對反民主的最大容忍。
台灣民國92年間發生SARS事件,為免疫情擴大,台北市政府緊急危機處理,當機立斷召回所屬和平醫院感染員工集中隔離,其依據者為「傳染病防治法」所授權規定而公布的「台北市政府SARS緊急應變處理措施」,即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必要之處置』」,斷然處置卻也引發該醫院消化系周姓外科主任不服興訟,結果懲獎、停業和罰鍰部分皆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請求國賠償亦為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官司連環敗訴,周醫師爰據該等確定終局判決,認命令醫院員工返院集中隔離已剝奪其人身自由,相關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略傾斜不違憲的690號釋憲「衡平解釋」。
疫情防制與遣將用兵同樣貴在神速,但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決於對正當程序的堅持與實踐能力。緊急危險不能成為正當程序的例外。愈緊急,愈應該嚴謹有效地遵守正當程序,因為緊急情況最容易出現致命的悲劇。的確,站在「風險管理」角度,風險之所以存在的時間因素之一是→急迫下的決策失誤高,風險必隨之。對於嫌疑犯及精神病患等「異於常人」之人身自由剝奪猶且「呵護有加」,況乎尋常人?也就是說,照護型人身自由之剝奪確實該與處罰型人身自由之剝奪有別,尤其沒有犯罪嫌疑或違法的烙印加諸身上,原則上不會額外對被隔離者的名譽、人格產生傷害,但畢竟還是人身自由之剝奪!美國上世紀初的「傷寒瑪麗」,因疑似傷寒帶原,終其一生被強制隔離拘禁達二十六年,且從未經過法院審查。學者研究認為,傷寒瑪麗所受待遇,與因其低下階層愛爾蘭裔移民的出身背景致遭歧視不無關係,「法律人權歷史悲劇」戲碼,著實不容一再重演。
圖片取自:(wikipedia )
自由權是普羅眾生一致認定的該當性普世價值,它是一種消極身分權利,可以抗拒國家及他人之任何不法干涉,有學者稱之為防禦權。論起人身自由保障,可得追溯淵源於英國1215年之「大憲章」及1679年之「人身保護法」,堪稱源遠流長。觀之我國憲法,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所採立法方式為列舉保障〈憲法7~18條及21條〉與概括保障〈憲法22條〉兼採之方式。一樹搖百葉動,茲事體大,若謂人身自由為人民最根本自由一點不為過,因為沒有自由,如何奢談其他?故拉高層級由憲法直接予以明文保障,且詳細規定程序與實體保障項目,查吾國憲法第8條規定之「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文義,乃指人身自由採「憲法直接保障制度」,該條保障事項屬憲法層次保留事項,不允許絲毫打折扣,也沒得討價還價餘地〈這陣子台北院檢浮濫羈押權已明顯違反〉。
當然,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即有救濟」;同理,有權利便有義務,自由並非絕對保障,亦得相對加以限制,也就是說,只要有理由、有必要,依法仍得限制人民自由。否則,過度放縱的自由民主容易衍成暴民政治。苛政猛於虎,因為老虎出沒時間地點有跡可循,暴政則無所不在。生命無價,自由亦然,生命自由的可貴,唯有失去自由者,方能體會其之可貴;唯有曾死裡逃生的人,才知道生命的可愛,有人認為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引用派曲克亨利 (Patrick Henry)名言:「不自由,毋寧死。」,顯然都將自由看得比生命重要。當司法碰上政治,情形是─司法服務政治、充政治打手;當政治碰上人權,有時基於保衛政權利益,人權保護往往小和尚〈八戒〉唸經─有口無心,徒託空言淪為口號罷了;故而當司法判決碰上人權考量時,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一旦潰堤失守,則無異於「天師壇鬧鬼」!
水至清無魚,人至清無徒,司法至清會僵硬不近人情,法國人公認浪漫、猶太人生性小氣、律師本色好辯,司法人則冷漠無情,法相莊嚴酷斃了!維護自由權本該錙銖必較,不能市場喊價方式論斤計兩,「自由無價」或許含有雙層意義,一者其自然而然垂手可得,廉價到無需花錢購買,一者它是無可比價的無價之寶。司法與人權─「我不會做你的夢,恰如你不會做我的詩般」,難道二者注定沒有交集乎?不能像童話故事結尾「公主與王子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既然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可以兼籌並顧,法律與人權何嘗不能並行不悖,二者縱有分際,所謂是「法不外乎人情」,司法天平如何在司法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點,實有賴於審判官展現睿智新穎思維,用「同理心+良心」去調節法秤,就怕碰到為人垢病的法匠,甚至飽受批評的恐龍法官與無良檢察官〈這年代繁殖力特別強〉。
假設踩人權紅線像拔河→後退為贏;司法無疑像賽跑→往前衝,先到為勝。二者究孰輕孰重,毫無爭議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