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台南一名60歲黃姓男子今年5月24日晚上7點多,晚餐喝酒後,詢問兒子生病就醫的問題,不料父子為了如何就醫的問題起爭執,已有醉意的黃男竟衝到廚房拿出菜刀,恐嚇兒子並作勢砍殺,兒子遭到老父持菜刀追殺,嚇得逃出屋外報警求救,警方到場將黃男壓制逮捕送法辦,台南地院審理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黃父拘役30日。(新聞出處)

首先,本案法官可能鑑於黃父持刀追殺的行為只有恐嚇意圖,並沒有傷害兒子的意圖,故以恐嚇罪定論。依據刑法對恐嚇罪的定義:「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但,若本案父親的確有傷害兒子的意圖,持刀追砍兒子,法院在審理時,父親是否會因為其尊親屬的身分關係而被加重其刑?

刑法中許多犯罪都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加害於「直系血親尊親屬」而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卻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加害於「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加重其刑的規定,可以看見當時立法時當時社會及法律對於家庭倫理及父母與子女間相互尊重的一種特殊保護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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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因為,傳統儒家思想文化中認為父母養育恩情是難以回報的,「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母的恩情比海還深」這些俗語至今為大眾所熟知,因此特別看重卑親屬對尊親屬的侵害,罪大惡極。

然而,即便這大原則仍適用在大部分的華人家庭,只是越來越多父母對子女家暴的新聞。舉例來說,曾有住在高雄鳳山的陳姓一家兩名兒子,因為看到母親無故被父親毆打,護母心切上前父親,結果與父親打成一團,最後互相提告。法源審理結果三人都成立傷害罪,但兒子因為傷害的是直系尊親屬而被加重其刑。於是有人開始質疑若是尊親屬有錯在先,卑親屬也要論以加重其刑嗎?刑法特別保護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可有必要?

本文認為,直系血親關係是血緣關係中親中至親,無論是「從己身所出」或「己身所從出」,可謂沒有你就沒有我,沒有我也沒有你的親密。而這份血緣的親密,無關尊與卑。因此,無論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只要傷害的是直系血親,都應該有加重其刑的規範。

我國刑法制定於民國24年,至今將近百年。物換星移,許多社會民情早已不是當時的民初社會可以比擬。只是,修法事大,要修改刑法,何其容易?只能隨著時代與社會民情推演,我們再來看看,傷害直系尊親屬加重其刑的規定,會不會有天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