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有一則關於父母懲戒權界線的新聞

一名與生父、後母居住在台北市的國小男童,因為在校表現失序,導師打電話告知後母。後母認為管教無效,情急之下對男童施以巴掌、罰跪門外並從後方踹了一腳,導致男童身上多處擦挫傷。事件發生後,男童跑回外公家哭訴,經驗傷發現嘴角、手肘、膝蓋及右後背部均有傷痕。男童的生母隨即對生父及後母提告涉嫌傷害罪。

雖然民法規定父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但檢察官認為後母的行為已經逾越「必要範圍內」且手段明顯有羞辱性,包括打臉、罰跪、腳踹,已超出一般合理管教的範圍,並造成精神及身體傷害。雖然後母未正式認領男童,但實際上已承擔照顧責任,因此檢方建議法院酌情減輕其刑。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懲戒權,訂立於民國20年,至今已經超過90年。現今台灣的時空背景、社會民情、父母子女的關係,早就不是當時的社會環境可以相比。相較當時社會重視家長權力,子女彷彿就是父母的財產;現今社會更重視的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福祉。站在這個基礎點上,父母的懲戒權正當性也要站在「為了小孩權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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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也因此,台灣在民國113年行政院通過民法1085條的修正草案,刪除父母「懲戒權」,改以「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等文字代之。

雖然只是修正草案,至今尚未經過國會通過,但在實務上,也早已認定父母懲戒權的界線。越來越多實務案例是父母逾越懲戒權管教子女,不過同樣的,也越來越多父母嘆息現在的小孩越來越難教。也有家長團體批評政府剝奪父母懲戒權,卻未提供足夠的教養資源與支持,擔心家庭教養責任加重,呼籲政府加強家庭教育資源。

本案是一個父母懲戒權界線很好的案例。有趣的是,其實本案男童的後母並未收養男童,在法律上她只是男童的直系姻親,基本上連懲戒權都沒有。擁有懲戒權的是男童的生父以及生母。

或許,這位後母只是想當一位好媽媽,想教好別人家的孩子,卻觸犯了刑法的傷害罪,反而被小孩生母告,這或許是她覺得最委屈的事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