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王清厚

日前民進黨立委林岱樺疑涉嫌詐領助理費,遭到檢調搜索、及台北市議員陳怡君等涉嫌助理費弊案再度引起爭議。

去年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詐領立委助理費案,經高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憲法法庭釋憲,但大法官却裁定不受理,又回歸各級法院判處。

多年來各級法院因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的判決有2百多筆,至於立委涉嫌詐領助理費,除高虹安,近日又添林岱樺案。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只規定立委得置公費助理員額,既無明確的法源規範立委助理薪資,也無相關檢據核銷審查程序規定;至於助理費如何運作、使用,法既未明文規定,立法委員自有彈性運用的權力;倘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法並無不合,但不免遭受物議,引起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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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內政部雖有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函示,由議員提供助理名單及其薪資金額、帳戶,由議會逕撥;但實際上也無對助理費規定核銷審查,及要求提出相關憑證文件等予以規範。

因此對中央民代、地方民代等助理費,法既均難以明確規範,且無明定核銷控管程序;不如分別將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費逕併為地方民代「研究費」及立委助理費逕併入立委「月俸」項目支給,由地方民代、立委等自行決定僱用助理員額;甚至民代若有本事無需僱用助理,是否影響服務績效、品質,民代自會判斷,選民當會監督,下次選舉定會斟酌選舉對象。

修法將「助理費」項目刪除,明正言順歸入屬民代的實質薪資,歸屬各級民代所得,屬私人所有,其與受僱助理的契約行為,不屬政府公費,就無弊案可言,不再屢屢發生詐領、冒領公費助理費之則虞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