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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美國最近有一則有趣的新聞。一間名為Lima在舊金山由一個家庭經營的酒吧,過去每週都會選一晚為「Ladies’ Night」,讓光臨的女士點任何飲料都可以得到平日沒有的半價優惠。可惜的是,他們後來被某男性顧客控告違反加州的反歧視法與民權法案,儘管最後該案以和解結束,但該餐館因為元氣大傷,財務狀況不佳,最後還是倒閉了。

從1985年開始,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就認為洗車商若以以性別為基礎,給予特定性別優惠的話是違法的性別歧視行為。同樣的,餐廳、酒吧等餐飲業若給予特定性別促銷方案,也是違反該州的反歧視法。因為加州最高法院認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無論其性別、種族、膚色、宗教、血統、國籍、殘疾、醫療狀況、基因資訊、婚姻狀況或性取向如何,在所有類型的商業機構中,都應享有充分和平等的住宿、優勢、設施、特權或服務。」

這間餐廳的主廚兼老闆在Facebook上公布了這項他們即將歇業的消息,立刻引來許多老主顧的不捨與許多網友的討論。有網友認為加州的民權法案已經太超過了,有人認為這是律師濫訴的結果,也有人認為現代人觀念太狹隘,對於周遭的事物太過敏感。但也有人支持法院的決定,認為「女士之夜」其實是在物化女性,把女性吸引男性的工具,只為了吸引更多男性光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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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這的確是個很有爭議的案子,畢竟過去我們認知的「歧視」,是給予特定族群較差的待遇,但本件是給予特定性別較好的待遇,那是不是也等同於給其他性別較差的待遇呢?另外,餐廳的老闆推出這項促銷活動的動機與目的是什麼? 是為了優惠特定族群嗎?是對女性存有負面價值嗎? 是想要吸引更多顧客光臨,無論是男性或是女性?女性有因為這樣的優惠待遇,價值遭到貶低嗎?

有趣的是,擁有《性別歧視條例》的香港,其立法院下的平等機會委員會在2016年6月間作過解釋,明白表示商業推廣及營銷的行為也適用《性別歧視條例》,商家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時,若僅根據顧客的性別而對其施以不對等對待,即可能屬於違法行為。因此,給予女性特殊待遇的「女性之夜」,的確可能會是違法的歧視行為。

若本案發生在台灣,又會如何發展呢?

台灣目前並無沒有專門的「反歧視法」。雖然過去有多方都有提案,但目前草案尚未經過立法院通過。根據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第15條,其立法目的特別舉例,將例如餐廳或酒吧設定女士之夜,給予女性較優惠之入場費等地「營業利益」,列為是為了維護特殊利益的「非歧視」的行為。看法與香港、美國似乎不同。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社會價值觀的改變,過去認為「去夜店的女生沒好貨」,「去夜店的男生就是為了狩獵女性」的觀念也逐漸不被女性認同。「女性之夜」的商業策略背後是在物化女性?把女性當男性的工具?是給予女性負面標籤?是在歧視女性? 這些觀念恐怕也在慢慢改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