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自從多年前通姦出罪化之後,控告配偶與小三通姦侵害配偶權的案件沒有減少,只是從法院的刑事庭搬到民事庭,甚至訴訟案件不斷攀升。加上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大部分證據就待當事人提出,由法官認定足不足夠、具不具體。
只是現在,侵害配偶權的定義比過去更放寬了,不再以配偶與外遇對象有實質通姦、性行為才算,實務上一向認為該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民事的配偶權侵害。(相關文章: 一起讀新聞─出軌偷吃不用賠)
所以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法院認可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呢?最近高雄橋頭法院有一則判決,對出軌似乎有新看法。高雄一名人妻為蒐證充足,拍下13段老公與小三的親密影片,內容包括臨別飛吻、依偎一起看手機、還多次「共喝1杯飲料」等等,法官看完影片認為:「飛吻」、「依偎共看手機」是出軌,但「共飲1杯飲料」不算,判被告連帶賠償15萬元。(新聞來源: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91627)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該案件中,被告張姓女子也一一反駁,包括:與人夫依偎一起看手機是因為自己老花又近視,才會貼近對方看手機,並非依偎;臨別飛吻並非飛吻,是自己鼻子過敏;又共喝一杯飲料,是因為自己是原住民,共飲在部落是常態,與一般情侶互相餵食情境不同。
不過,經過法官的一一勘驗,原告列出的14項行為中,法院認定有4項成立侵害元配的配偶權,其中包括外出約會、用餐、回被告家中過夜、到廟寺拜拜、遛狗、散步、逛賣場…等等。其中法官認定臨別飛吻、親密的依偎共看手機、張女2度到對方經營民宿的老家過夜等算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但「共飲1杯飲料」法官認定屬於一般異性好友舉動,未超越一般友誼關係。最後,法官判決被告兩人要連帶賠償原告15萬元。
從本件大家可以大概看出實務對侵害配偶權行為的看法,包括共看手機太過親密、飛吻都很有可能侵害配偶權。只是「共飲1杯飲料」這件行為大家如何看待呢? 網路上有人認為這是「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曖昧期對曖昧對象的展現,但也有人認為這是一般友誼關係。
只是,這個案件告訴我們,再喜歡他(她),只要對方不是自由身,為了避嫌,為了避免惹官司上身,肢體的界線還是要抓得更嚴一些了。
資料來源:https://www.se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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