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日前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7年4月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但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至於是否須立即停職,或擇期停職即可,條文語焉不詳,易言之,屬法條概念不明確之「法無明文」,有爭議應由司法訴訟作法律疑義之解釋認定,或由司法院統一見解,高虹安是民眾黨不是民進黨,立即停職符合民進黨利益及綠營期待,然而在商言商,在法務須依法論法。
查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其縣市長停止職務要件之所以明文列舉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適用〈貪污圖利須經二審〉,蓋因縣市長若利用職務犯彼些罪,有近水樓台之便及如虎添翼之害,故係針對「職務中犯罪」方予第一審即停職,俾能將危害早日停損,若職前觸犯,危險期已過無須「急診急救」,同條同項第2款則針對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基於重罪考量,同條同項第3款含蓋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因該兩種情形縣市長根本已無法執行職務,另外該法稱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亦著眼於事實無法執行職務及無罪推定原則之例外。
圖片取自:(FB 高虹安)
故綜合地方制度法法意及其他相關法律交互註解,縣市長第一審判決停止職務乃針對「在職犯罪」,非指「前科犯罪」,高虹安立委任內舊前案不適用,內政部容有誤會也!內政部除馬不停蹄無縫接軌停高虹安職,尚且挑其當貫徹廉能政治帶頭示範,停發停職半薪,「薪水小偷」稍嫌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高稱本欲將半薪捐新竹市府急難救助使用,也或許明知沒得領才這麼說,否則連洗頭費用都計較公積金的人,怎可能捐薪變得慷慨解囊,事情沒發生當然無從檢驗真偽。
酬金與加班之助理費,回繳休管樂捐抑不樂之捐,幾分「洗錢」味道倒無貪污罪行,債務人〈國庫〉還債,那怕債權人〈國會助理〉轉眼一分鐘就被盜匪〈立委〉搶走,債權人不能說被搶走那筆錢仍是債務人的錢,所以債務人尚未完成還債手續 視為債務未履行,故而高虹安不管如何五鬼搬運公積金,那錢都是已歸屬助理的財產,該計較追究的是高虹安助理,不是國家司法可越俎代庖,貪助理小便宜多大的事,重判7年多至於嗎?
有一種尷尬叫相信司法公正會還清白,有一種錯誤幻想是期待司法正義,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不稀奇,是民進黨獨資沒合夥人,官股全由民進黨持有,唯一股東才稀奇,司法亦步亦趨聽黨指令經營,「總經理」聽話的,調薪且年終大分紅,不聽話的捲鋪蓋走路,賞罰分明不含糊,司法首長及所屬豈敢心存僥倖,挑戰背後「金主」,裁判不公,「愛國」動作太違規了,司法墮落症很糟,馬屁病病的不輕,助理費判決之所以雙標,認證標準在黨證顏色,藍白不管用,綠的最好用 遇綠則窩囊的司法,司法權被行政權牽著鼻子走,像牛鼻中膈被穿孔套上金屬環,司法自作賤甘為政治狗,我們憲政制度已然不需要多一傀儡司法權,爾後審判長免確認身份贅舉,確認黨籍就得了,有民進黨黨證,當庭釋放毋庸置疑,其他黨證則看著辦,結案迅速法官何愁積案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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