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死囚針對死刑是否合憲提出釋憲申請,憲法法庭竟然接受了,但想來多數人民對此應該是難以接受。

要知道,大法官的職能是解釋憲法以及統一解釋法律,超出職能範圍行使職權,這是什麼道理?而死刑,在憲法當中的規定是什麼?跟憲法的關係又是什麼?大法官為什麼要針對死刑是否合憲進行解釋,他們要不要就此先解釋清楚?

中華民國憲法的721條,明訂了人民的權利。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清楚吧!那麼,當中哪裡有死刑跟憲法的關係?憲法說得明明白白,所保障者為「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而法律可以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限制人權。那麼,犯殺人罪且經三審定讞而依法被處以死刑者在憲法當中找縫鑽的道理在哪裡?

憲法就沒有解釋個別刑罰是否合憲的空間,那麼大法官現在是要統一解釋法律嗎?法官的職責是審判,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性,應該是各審級法官在判案時,針對某一法條出現南轅北轍的實務見解,導致訴訟兩造的權益獲損且已為常態而產生爭議時,才會發生。現在,死刑明明就存在刑法當中,如果真要就其解釋,大法官應先跟國人交代一下,所謂「有教化之可能」這樣的理由,根本不存在任何法律條文當中,而法官在面對以兇殘手段殘殺被害人的犯嫌時,卻引用得不亦樂乎,到底合不合憲?

說白了,這就是一場莫名其妙,想要剝奪人民權利的政治演出。被政務官化的大法官,甘願放棄該職位的崇高性,配合當道演這一齣,實在噁心。

大法官詹森林說:難道大法官不能做憲法教育或裁判,一定要跟民眾的意見妥協嗎?這是什麼話,套句法務部出庭代表的話來說:死刑涉及重大公共課題、國家刑事政策,應由立法機關做最終定奪。大法官連死刑跟憲法之間的關係都可以模糊掉,還想教育誰?要裁判什麼玩意?

女人 暴力 人的 概念 犯罪 女 停止 女 監獄 針對 懲罰 自由 鏈 俘虜 有性 手 囚犯 束縛 人 刑事 濫用 恐懼 逮捕 絕望 手銬 黑色 成人 繩 非法 賊 法 監獄 受害者 保護 侵略 警察 自由 正義 有罪 鋼 籠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而廢死方出庭的律師更是扯皮,被媒體封為超級大律師的訴訟代理人李念祖說:任何人都沒有資格結束他人的生命。李大律師要不要聽聽看自己在說什麼?公權力沒有資格送極惡之徒去見上帝的話,難道殺人者就有?這是什麼鬼邏輯!最老死囚,72歲的王信福在憲法法庭開庭前寫了封信給大法官,當中有一句話是:「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這,不正是每一個被殺的受害人與其家屬,想要問凶手的嗎?

這場據說到七月就會有結果的憲法裁判,說穿了就是民進黨妄圖繞過正常立法程序,想要逼迫國會修法的惡質手段。如果大法官裁定死刑違憲,程序上就必須啟動修法。但,全國八成以上的民意都不同意廢死,民進黨卻想要橫柴入灶,那麼我們當想想,萬一成功,未來哪一條法律不能這樣修?爾後,我們選國會議員要幹嘛?什麼法都讓大法官會議去搞就好了,不是嗎?

民進黨透過行政手段不執行死刑,一票法官再曲法枉意,動輒把「可教化」這個概念以判例造法,為殺人者開後門。但,每每這種荒唐的判決出來,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就多丟失一分,到現在,法院幾乎就是人民最不相信的政府機關,大法官不先解決這樣的問題,還願意配合執政黨玩這一齣,徹底把民意當玩笑的踩在腳底下!

死刑存廢不是不能討論,死刑也不是不能廢,但這樣重大的法律,不必說服人民,要拿憲法法庭來強壓,這代價誰要付?不要空口白話的討論說什麼死刑沒有讓台灣更美好,說這話的人,大可問問那三位懷揣著夢想到台灣求學卻被殺害於此的馬來西亞年輕學子及其家人;更不要說,死刑只是以暴制暴,因為當被害人將要被殺人者暴力殺掉的當下,如果可以,他們肯定也想以暴力換取生機。

至於死刑的無法恢復性,幫幫忙,最老死囚王信福的案子,本就存有疑點,連監察院建請法務部非常上訴了,檢察總長卻沒有動作。法務部有空搞行政命令,讓死囚透過包含釋憲在內各式各樣的申請來給該部不執行死刑的藉口,卻不願意把王信福的案子搞清楚,這不是在開法律跟生命的玩笑,那什麼才是?

連堂堂正正修法都不敢,廢死當然會遭到多數民意的強烈抵制。大法官要引爆這個火藥庫,那就看看賴清德吃不吃得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