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山林棋手

ChatGPT的問世,助長人工智慧(AI)科技的風潮,本身即是一種透過自然語言處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模型分析的大數據產物,然而,6月底卻驚傳其逾10萬筆會員的個資遭外洩甚至被放到暗網兜售,其中又以亞太地區受害最嚴重。

然而,任何事情的優劣其實都是一體兩面 科技帶來便利,也帶來風險。在資訊爆炸的年代,各種數據四處流通,豐富了人們的視野與知能,但也衍生不少資訊安全與個人權益問題。

大數據對於各方都形成一定的重要考驗:對於政府而言,須思考如何立法規範數據應用、查獲不當數據犯行,抑或避免濫權以數據科技侵害人民隱私與民主自由;對於企業而言,須思考如何尊重客戶隱私、有效內部控管避免個資外洩,以及遵守數據應用上的商業道德與其他企業競爭或合作;對於個人而言,須思考如何維護自身個資、保障個人權益,以及避免淪為數據犯罪的幫兇。

數據外洩的真正危害之處不在於個人隱私的洩漏,而是為後續的下游犯罪諸如詐騙案等提供各式各樣的作案可能—令人感慨的是,科技本身並沒有善惡,端看人們如何使用,而最可怕的還是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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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大規模或系統性地侵犯隱私的集體組織不只是企業,更包含政府,比如1967年美國隱私權的重要司法里程碑—凱茲訴美國案(Katz v. United States),聯邦最高法院於該案判決中確立了「合理隱私期待原則」,強調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保障的是「人」,而非某個「領域」,最高法院將法條列明的不受政府無理搜查之保護範圍,從原本的人民之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進而擴展到各類個人隱私上。從當時的時空看到現在,這個判決對於制衡因科技發展以致於美國政府能用人工智慧、大數據、手機定位、無人機等監控技術起了很大的前導作用,針對政府可能的濫權監控全民之舉有了法律意義的約束。這讓筆者想起2005年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宣示國家不得強迫人民按捺指紋,是台灣隱私權的一大邁進。

比起企業,政府往往有更大的公權力可運用,一旦其濫用大數據、資訊科技來侵害全民的隱私個資,所有人都將難以倖免,不論是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的反烏托邦名著《一九八四》裡電視螢幕上「隨時都在看著你」的「老大哥」,還是電影《全民公敵》裡男主角面臨政府國安單位無所不用其極的科技窺探與竊聽,都預言了國家機器濫權的駭人結果。

科技與人文,乃是相輔相成且密不可分。省思科技帶來的風險並不是要反對科技本身,而是希望科技的發展也能兼顧人的權利與尊嚴。在「工業4.0的科技浪潮下,大數據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因此要如何在大數據時代下保障每個人的數位人權,考驗著人類社會的智慧與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