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王昱培

高雄一所舉辦露營活動,期間卻發生上百名學生遭承辦廠商活動教官辱罵髒話,並要求集體事件。筆者認為,本案教育主管單位與校方除應究責廠商,並向參加露營學生道歉賠償外,並應採行下列改善措施,以防杜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一、檢討本案採購程序是否合於規定
論者多有指出,露營活動係經學校公開招標,並由某家旅行社得標,該得標旅行社再轉包給活動企劃廠商執行。惟本案究其性質係屬勞務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5條第1項暨第2項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管教學生照理屬契約的主要部分,應由得標旅行社自行履行,故本案轉包活動企劃廠商部分是否與政府採購法有違,及是否因受轉包廠商不具履約能力而致生事端,都有進一步釐清究明之必要。如經查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不當情事,應落實改正及追究校方承辦該採購人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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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二、辦理校外活動採購評選應將廠商管教學生情形列入考量
本案係因學童起床嬉鬧,造成活動教官情緒失控所致,突顯廠商帶領活動人員欠缺正向管教知能且有情緒控管問題。爰此,教育主管單位應要求學校辦理校外活動招標評選時,將投標廠商過往管教學生情形、聘用帶隊人員是否具木章訓練證明等面向納入評分考量,俾防止校外活動期間發生不當管教情事。
        應建立校外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本案事發時因無老師在場,故無法即時制止活動教官不當行徑,故教育主管單位應規定各校辦理校外活動時,活動營地要有老師全時性巡哨輪班,無論何時何處,學生都要有老師陪伴在側,而廠商帶領活動人員對學生採取的任何管教措施,都要先經過現場老師的同意,機先防堵不當管教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