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雅淳 圖/shutterstock

這是我在不同的演講中經常問聽眾的問題,我發現,不管是爸爸媽媽、小孩、青少年、有時甚至是老師,都不清楚正確的答案。

正確答案是16歲(大部分人以為是18歲),規範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裡。第221條定義了什麼是「妨害性自主」:「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第227條則是針對十六歲以下的特殊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略)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長不懂如何看待孩子的性同意權

這兩個法條放在一起比較,我們就可以清楚看到,所謂「妨害性自主」,會因為當事人的年齡而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在16歲以上是主觀意願的問題,但在16歲以下意願則是不被考慮的,亦即,只要跟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對象是否同意,都是觸犯了妨害性自主罪。

這個本意在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法律,卻常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對孩子造成非預期傷害。有一個很關鍵的原因在,一般人對「未成年人不具有性同意權」有很嚴重的誤會:它規範及處罰的對象是成年人,孩子是受害者以及被保護的對象。但大人,尤其是爸爸媽媽,常在處理的過程中,一方面心疼孩子的遭遇,但又對孩子「不聽老人言」感到生氣,同時又對自己「管教無方」感到萬分自責。

在雙方合意的案件中,這個狀況尤其明顯:在這個年齡發生性行為往往超乎父母預期,有時爸爸媽媽的憤怒甚至會大到令孩子難以招架,我們在這些事件的現場,總是看到一次又一次依著性別的不同,男孩女孩被爸媽用情緒性甚至羞辱的言詞痛罵,大致總不脫責備男孩:「你怎麼對對方負責?」痛罵女孩:「你怎麼那麼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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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青春期才與孩子談性

對青少年的爸媽,我總會說,不管多生氣,請先忍住所有想說的話,放下所有先前對孩子的期待,重新看待這個我們常常忘記已經不是嬰兒的小孩,要知道每一句責難,都是把孩子推向孤立與恐懼的深淵。但我們大部分的讀者孩子都還小,為什麼現在就要討論這個問題?

因為這個問題不是等到孩子青春期了才需要面對,甚至若沒有從小到大建立討論的習慣和默契,「性」在青春期就變成一個難以啟齒的話題。就算有談,絕大部分的大人,都只停留在「要懂得保護自己」這句話,至於要保護什麼、身體是什麼、可以用來做為自我保護工具的相關法律等,都不曾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逐步釐清,再加上「性」本來就牽涉了每個人不同的道德底線,若沒有長期的互相理解,爸媽和孩子在赫然發現彼此差異的那個瞬間,常常會很不幸地伴隨了彼此傷害。

所以,我們的孩子很小,我們的機會正好:增進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檢視自己對身體和性的態度,好好回顧我們在青春期與大人的各種衝撞以及背後的想法,那麼,我們可能可以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建立當青春期到來時,彼此可以不要那麼衝突的基礎。

※原文刊載於2020年11月號《媽媽寶寶》405期。

※原文連結https://www.mombaby.com.tw/articles/991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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