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事發於2024 年 間,當時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對時任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進行搜索、傳喚及向法院聲請羈押。在案件偵查期間,《鏡週刊》推出多篇報導,以具體事實描述的方式,陸續披露案件偵辦進度、金流明細等偵查細節,引發外界與民眾黨強烈質疑,批評檢調機關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將未公開的偵查資訊選擇性洩漏給特定媒體帶風向。
當時,時任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於 2024 年下半年三次在公開場合及社群平台痛批該週刊「無恥」、「綠營跟北檢的打手所寫的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對此,《鏡週刊》所屬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認為,黃國昌三度使用「無恥」、「垃圾報導」、「垃圾週刊」及「北檢打手」等用語,已非合理監督,而是惡意中傷、侵害其新聞專業與公司商譽權及名譽權,因而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報導內容因為有關重大公眾利益,黃國昌基於偵查不公開與新聞真實性的合理懷疑發表意見,屬善意評論,判決黃國昌免賠。鏡週刊上訴。這幾天高院判決下來,仍維持原審判決。高院認為《鏡週刊》報導偵查細節本易受公評,黃國昌用字符合英美「junk news」批評脈絡及其一貫風格,未逾越合理評論範疇,駁回上訴。
圖片取自:(示意圖FB)
首先,「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兩者在天平上,一直都不是件容易的事。不過,以司法實務長期累積的判決中,法官會看: 一、言論的內容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屬「可受公評之事」。二、言論是否是「善意合理評論」三、受評論者是否要有較高被評論的容忍義務。
這三點上,一二審法官都是站在黃國昌這邊的。一來他講述的是週刊對文哲的偵查進度、金流與收賄疑雲等重大案件,並且批評檢調是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的報導的品質,這些都是與公眾高度相關的公共利益,可受公評之事。再來他批評時機依據當時所得資訊,的確有所本,並非毫無依據的謾罵,或純粹以毀損週刊名譽。 再來媒體身為第四權,負有較高「容忍義務」。
這也是為何,過去新聞媒體雖有多次提告自己名譽權受侵害,但成功的案例不多,只也有少數因涉及具體虛構事實而獲判勝訴賠償的判決。像是周玉蔻在節目與社群指稱「中天電視是紅色媒體、收取對岸資助」等涉及具體金流的事實陳述,最後法院判周玉蔻民事賠償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