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高雄市小港區一名 52 歲張姓男子,因不滿父親遺產與生活費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竟憤而在同住住宅的多處點火,導致大火迅速延燒並嚴重燒毀家具及樓下洗衣店設備,所幸房屋主結構未被破壞且無人傷亡,高雄地檢署偵結後已依放火未遂等罪嫌將其起訴。

儘管新聞主要放在張男的刑事責任上面,但是張男除了需要背負刑責之外,恐怕也斷了自己是母親法定繼承人的身分。

民法分別對惡性重的法定繼承人列舉了諸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其中包括絕對會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以及不一定會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兩者的核心區別在於:絕對喪失是只要行為一發生、判決確定,就直接剝奪繼承權,即使被繼承人(如父母)事後原諒也無法恢復;相對喪失則通常給予被繼承人決定權,若被繼承人事後選擇原諒,繼承權就能恢復。

ADEY4032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無論如何皆無法恢復的絕對喪失繼承權事由這類事由手段極其惡劣,直接侵害了被繼承人或同順位繼承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法律強制剝奪其權利,像是故意去殺害被繼承人(如弒父母)或同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如殺害兄弟姊妹以爭奪財產)。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沒殺成功),只要因此受到法院的有罪判決確定(受刑之宣告),就絕對喪失繼承權。

本案的張男雖然目前檢方先以放火未遂罪起訴,但因為他明知母親同住一棟樓,卻從 1 樓、2 樓到 3 樓沿路多處點火。這個行為可能被法院認定具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意思是雖然他口頭上說只想燒房子,但他明知多處點火可能把媽媽燒死,卻覺得燒死也無所謂。如果最後被法院認定有殺母親的故意,即便未遂,而被判刑確定,那張男原本可以繼承母親家產的繼承人資格,也要跟他說掰掰了。但如果他放火的本意只想嚇唬媽媽,發洩怒氣,可能在法庭被認定為對母親的「重大虐待」,這樣只要媽媽事後原諒兒子的失控行為,那仍保有他的繼承權。

無論如何,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許多事件的發生,可能是長年累積的果,外人無從奪定是非。但是,法律已經嘗試在複雜的人際關係與家庭糾紛中理出一個富有邏輯與公平的頭緒,只希望成年人不要以身試法,以免自己得不償失。像本案的張男,無論他的犯意為何,最後吃虧受害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