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琪拉編譯

香港匯豐銀行(HSBC)遭爆美國檢察官調查,被控詐欺。原因是兩位外匯交易員被控以front running (搶先交易或超前交易)方式,得款美金三百多萬元。搶先交易是指當銀行獲悉客戶將做一筆數額龐大、會影響交易市場的指令時,提前為其他交易,因而獲利自己或他人,搶先交易在美國是被禁止的。

美國布魯克林區聯邦地方法院因此控告香港匯豐銀行外匯交易櫃台負責人Mark Johnson以及Stuart Scott在2011年因為搶先交易,詐欺英國凱恩能源公司(Cairn Energy),得款美金三十五億多元。那時凱恩能源剛結束在印度分公司的營業,將得款金額於HSBC換為英鎊。

這案子中,Mark Johnson以及Stuart Scott雖知悉凱恩能源的交易指令,但在幫客戶交易前,趁勢為其它管理的戶頭做交易,因而幫HSBC獲得巨額款項,但造成凱恩能源換匯上的損失。而且因為搶先交易造成英鎊上漲,他們被客戶詢問時,並未告知凱恩能源,只說是某俄羅斯公司的交易結果。這件事情上,HSBC本身未捲入不法,但也因為操縱交易市場而支付了大筆民事和解金額予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在美國檢察官要證明詐欺故意並不容易。過去美國United States v. Finnerty案件中,法院駁回檢察官的控訴,因為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詐欺客戶的意圖。法律上對詐欺的定義必須要是[明確的欺騙,並非僅是利用客戶而賺取金錢。] 因此,檢察官必須要證明Mark Johnson等人有明確誤導凱恩能源,違反其利益做外匯交易的證據。若僅是趁勢而為,佔客戶便宜,那僅是職業道德問題,會影響HSBC對未來客戶的信任,但是否構成詐欺,還是問題。有趣的是,凱恩能源在為交易可以隨時得知匯率的變化,它們隨時都可以因為匯率不佳而停止交易,但他們並沒這麼做。

這案子究竟是HSBC詐欺客戶的責任,還是凱恩能源應該對自身利益的注意責任,法院的態度還未得知。近幾年的經驗是,對於這類可以用民事訴訟解決的違約案件,在刑事上,聯邦上訴法院是較有利於被告的,因為他們對於檢察官舉證[詐欺]的條件更為嚴格。過去,曾有位銀行行員對一對想要買賣不動產的客戶說謊,並不構成詐欺故意。

台灣證券交易法也是禁止這種先行買進的行為。幾年前特偵組查出日盛投信前投資長陳平涉嫌內線交易,搶先買進與勞保勞退基金計畫,造成政府基金的重大損失。至於HSBC這件案子美國法院態度為何,有待觀察。

參考資料:
操盤人搞鬼 坑殺政府基金10億
Finding the Fraud in the HSBC Currency Trading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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