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台南一名人妻指控丈夫與女同事曖昧牽手、同遊日月潭甚至過夜,一狀告上法院,向小三求償80萬元。不料,台南地院法官竟以「民法沒有配偶權這個概念」為由,直接判決人妻敗訴,引發譁然。

早在111、112年間,她就曾發現丈夫與被告小美交往過從甚密,當時丈夫再三保證會斷絕往來,小美也因此離職,她才選擇原諒。不料,114年9月,阿小美竟然悄悄回到丈夫公司任職,丈夫卻隻字未提。之後,丈夫開車載著小美到日月潭甜蜜出遊,兩人不但大方在街上十指緊扣、牽手散步,甚至還同住一間飯店。面對指控,小美承認與對方僅「牽手、勾手」,強調只是一般社交禮儀。

小美的律師抗辯,「民法第184條、第195條根本沒有規範配偶權」。法官也認為民法沒有「配偶權」,原告請求賠償就沒有依據,全案駁回。

配偶權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在台灣法律界近年引發了非常激烈的辯論。目前的司法實務漸漸傾向認為配偶權「不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的「權利」,這樣的變遷,可以看出社會思想變遷與人民對婚姻價值主流意識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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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過去數十年,實務多數認為「配偶權」是身分權的一種,男女透過婚姻關係、確立夫妻身分,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的「權利」。只要發生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被害配偶就可以直接依前段請求賠償。然而,近幾年來,過去習慣因為結婚就享有的權利,改以「婚姻身分法益」或「居住處所安全法益」來稱呼。婚姻從「權利」變成「利益」,改變的就是配偶出軌要請求損害賠償,需要提出的證據比以前更多了。

例如,配偶外遇,需要證明外遇對象是故意外遇的,也就是知道對方是有婚身分,雙方需要有超越社交禮儀規範的親密關係,自己的婚姻因而受到損害。如果小三能證明自己完全被騙、自始至終都以為對方單身,那小三在法律上就不用賠。

實務見解的變遷,反映出司法過去將配偶視為附屬財產、強調體制忠誠,演進到現代尊重個體人格自主、改用實質家庭法益保護的。

然而,也反映出現代社會對於道德與法律約束力的想法正在下降中。因為已經沒有通姦罪,那民事賠償是元配守護婚姻家庭的最後防線,現在實務又拉高求償門檻,輕重是否失衡?法律是否變成過度強調個人自由,卻降低婚姻體制在法律上的神聖性與安定感? 那婚姻、家庭組成的社會安定性在哪裡? 法律實務者不是先知,看不到未來,只能跟上社會,是好是壞,無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