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11日,新北市三重區驚傳滅門命案。當下看到新聞跳出時,心裡只有一個想法,這如果不是什麼深仇大恨,那就該是職業手段;畢竟,滅人滿門,絕不是什麼尋常人等幹得出來的事情。可,看新聞媒體的報導,越看我是越迷糊,老母親、女兒跟外孫被害,這家人難道有什麼驚人的社會背景嗎?既然有孩子,那女兒有沒有丈夫?如果有,這個丈夫不就涉有重嫌嗎?

到了母親節當日,媒體跑出來的新聞,就是丈夫已經被警方逮捕,送回三重進行偵辦了。再詳細看看新聞報導,這才知道,該戶家庭關係可稱複雜。但,這不是我們要討論。在逮到人之後,媒體就報導這位張姓嫌疑人承認殺人,但隨即三重分局就公開駁斥。然而,經過偵訊後,三重分局於12日還是依殺人罪嫌將之移送新北地檢署。也就是說,以目前警方掌握的跡證或供詞,張姓男子犯下這起駭人聽聞案件的可能性極高。

檢、警、調總愛講偵查不公開,三重分局昨日也是以這個理由否認媒體報導犯嫌承認作案。既然偵查不公開,我們自然也不會知道張姓男子供稱的犯罪手法與過程是不是真的,況且據報載警方也認為他沒說實話,有不少地方跟檢方初步相驗結果有出入。釐清真相,在送檢後是檢方必須面對的功課;給予懲罰,則是在審判時法官須盡的責任。

於是,我們的大哉問就來了。合先敘明,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未經判決,嫌疑人都是無罪的。但,公堂之上都可以假設了,那我們於此假設一下,應該不是問題。就說,如果真有那麼一個人,殺了一家老小三人,最小的只有三歲,且證據確鑿,那麼試問,這人還有教化之可能嗎?我們還應該進一步問問,這樣的的惡行是否依舊不符合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定義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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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Judicial Yuan)

日前,我們才談過,蔡政權希圖以大法官會議來修法,透過憲政等級的裁判,進行廢死。這是道道地地懦弱的表現,是無視於民意的旁門左道。事實上,現在整個司法系統,在死刑仍存的前提下,卻以各種判決與不執行蔑視法律,從而在現實中廢死。關鍵是,這樣惡質的玩法,是在我國法律針對這些窮凶極惡之罪沒有任何足以說服民眾且最大程度保障社會安全的配套之下搞出來的。這種動搖社會安全感的玩法,很難讓人不懷疑,三重滅門案要真是張某所為,他其實壓根就有恃無恐!

我們先看看另外一個案子。一名劉姓男子10年前涉劫財劫色,持鐵鎚打死退休女教師,歷審五度判死。但,高雄高分院更四審,57日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兩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一個劫財劫色的殺人案,10年都不定讞,更審來更審去,在憲法法庭辯論死刑是否違憲之後,繼續更到改判無期徒刑,且拿兩公約來說嘴,真正荒唐之至!

高雄高分院在判決書中自己都說,劉犯「⋯⋯萌生強盜汽車之意,並隨機選擇被害人以鐵鎚敲擊頭部,及見被害人似有甦醒,進而起意殺害,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甚至反鎖車門,手段無比自私,手段惡劣,⋯⋯」了,然後兩公約就冒出來,說他犯的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試問,聯合國承認中華民國嗎?我們是會員國嗎?你拿我國護照能進去參觀嗎?民國98年就訂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後刑法廢除死刑了嗎?

在劉案中,被害人甦醒後,加害者不是停止犯案,而是除之後快,視人命如草芥,這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那什麼才是?竊國嗎?像陳水扁那樣貪污嗎?而三重滅門案中,兇手連三歲孩子都殺,試問這是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法官會不會還以兇手沒有以利刃或其他工具下手,單純是以毛巾堵嘴,沒有一定的殺意,來判定加害者還有教化之可能?

民主國家,分權制衡是最基本的原則。但,過去的8年,不但行政權獨大,早已失去了制衡,且在法律上,更是整個系統沆瀣一氣,從死刑的判決到執行都公然玩法、違法,於今更是要破壞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讓大法官造法。這,如果不是人敢隨意滅人滿門的底氣,那什麼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