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最近Thread上有一則貼文被廣泛的討論。這是由一名高中男學生的爸爸發表的。他表示,自己的兒子在學校被一名女同學控告性騷擾,被報上性別平等委員會。原因是最近班級的田徑比賽,因為這名女同學的失誤,造成班級輸了比賽。她在自責,坐在田徑場邊哭泣,他兒子走過去安慰她,拍她的肩,跟她說:[不要哭了,你那麼漂亮,哭醜了多可惜,沒有人會怪你的!] 該名女同學對這段過程感到不舒適,認為被性騷擾,因此提起申訴。
這段事件在網路上引起正反兩邊廣泛的討論。有人認為這是性騷擾,當人也有人認為沒有,因為那男生從頭到尾都出於善意,沒有任何性意涵的描述。也有人過於擴大性騷擾的定義,會造成未來兩性之間的更不平等或寒蟬效性。
首先,性騷擾的定義是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願,行為或言語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導致被害人心理人格尊嚴受損、被冒犯、不舒服或使人心生畏怖。因此,性騷擾一定與「性」或「性別」有關,加上行為人的性騷擾主觀意圖與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以及社會一般通念、當下情境這些要素全體衡平的觀察。
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然而,本案最難的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的主觀意圖,以及社會一般觀念,拍女生肩膀安慰女生長得漂亮哭醜多可惜這些字句是否在當下具騷擾意圖。
儘管台灣實務一般認為被害人主觀感受是判斷重點,稱為合理被害人標準。有趣的是,台灣行政法院曾有判決謂:「所謂合理被害人標準,係指自被害人之觀點,考量一般人處於相同之背景、關係及環境下,對行為人言行是否有被騷擾之感受,非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如對團體中相對多數之人未造成負面觀感,即可無視少數人之主觀感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意思就是,要以一般人的標準同理女學生的立場,問自己:「若你是那名女學生,當下覺得自己被騷擾嗎?」
根據Thread上的大量網友的回應,有趣的是竟然得到兩極的反應。許多人(大部分是女性、或是生女兒的家長)認為這是性騷擾,覺得輸球與長相沒有關係,覺得:「為什麼我表現不好,你卻在關注我的長相?」失了原始的安慰目的。也有人(大部分是男性)認為這根本不是性騷擾,是男同學最原始的善意行為,以為可以安慰到人,為何好意被曲解成性意涵?
其實,筆者認為這是一個相當難解也是一個很有趣的習題。幸運的是,本案已經被通報性平委員會,男同學的家長若不滿處分結果,可以再上訴。筆者也很期待看到法院如何看待這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