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證實中嘉案買主與公益信託基金有關。(圖/資料室)
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投資中嘉案引發巨大爭議,到底該由誰出面負責管理?
該業務涉及的相關部會至少就有4個,包括負責《信託法》的法務部、依據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成立目的所屬的教育部,以及攸關稅務的財政部,甚至還牽涉管理信託銀行的主管機關金管會;但這些單位明明都知道該案爭議極大,不是自認「非主管機關」,就是說「自己於法無據」,多方互踢皮球,根本毫無監督機制可言。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指出,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事先並未向教育部呈報投資案。
教育部:無法可管
法令未限制公益信託投資行為
6月8日時,媒體傳出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投資中嘉案的訊息,立委王榮璋辦公室立即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深入了解,當時教育部官員致電該公益信託受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得到承辦窗口「以前不會有(投資),以後不會有(投資)。」的回覆;未料,7月初經濟部投審會與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先後證實,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確實是中嘉案的買家之一,且是持股近5成的幕後實質大股東。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司長黃月麗證實,不論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或是受託人國泰世華銀行,都未事先向教育部呈報投資案,「主要是無法可管,現行《信託法》與《教育部公益信託管理辦法》,都沒有規定要事先呈報主管機關,也沒有限制公益信託及其直接或間接投資公司的投資行為。」
黃月麗表示,教育部是在6月中收到投審會來函,問教育部對這個案子的意見,「可是他的問題很不明確,包括對於這項投資的目的,跟持股是否過度集中的問題都還要再釐清,所以我們請投審會說明清楚,教育部才能在資訊充足下表示意見。」黃月麗說,後來也沒再收到投審會回函,好像就是把案子送到了NCC。
黃月麗表示,報載NCC現在已經退回請他們補件,NCC也說會來函給教育部,「等我們收到NCC來函,我們會看投資中嘉有沒有辦法實現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成立目的,不能以投資為目的,當他投資比率太高或其他問題,我們會表示意見。」
令人不解的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主管機關明明是教育部,但教育部卻從頭到尾都處於狀況外,不僅事前毫無所悉、消息傳出後向國泰世華求證,竟也得到不完整訊息;甚至,一直到NCC發函到教育部之前,教育部都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法務部:不能放任
應檢視投資案有無違反設立宗旨
黃月麗坦承,其實以教育部的立場跟專業,很難理解公益信託控股化的種種投資手法,「我也搞不懂為什麼他們已經有了公益信託,卻還要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再由基金會來辦堉璘奉獻獎。」
事實上,法務部在去年5月時,便曾發函解釋公益信託應該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或是運用,應該是為了實現該公益信託目的而為之,而非以投資為目的。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公益信託的設立目的是為慈善做公益,現在卻有公益信託透過間接持股的投資公司,捧著幾10億現金去投資中嘉,成了媒體老闆,在現有法令下,主管機關當然有權監督,不能放任公益信託商業化或控股化,「如果沒有事先呈報教育部,那你教育部現在知道了是不是要主動去查,看他投資案到底有沒有違反其設立宗旨。」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指出,法務部去年就解釋過,公益信託財產是為實現公益目的,而不是以投資為目的。(圖/陳俊松攝)
陳明堂引述《信託法》第77條,「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必要的處置」,直指教育部不僅可管、該管,而且最嚴重還可以撤銷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成立許可。
法務部官員解釋,《信託法》原本對公益信託內部運作就有2道面向的監督機制,第1關就是由受託銀行把關,也就是當公益信託或是諮詢委員會提出一些信託財產運用,受託銀行就該先過濾,「是否符合信託契約目的」,再來就是信託監察人去審查受託銀行的督導有無疏失,這就是第2道把關。
以中嘉案為例,倘若今天投資中嘉的決策是諮詢委員會開會決議,他也要通知國泰世華銀行去撥款動用,因為這300多億元的公益信託資產管理者是國泰世華銀行,諮詢委員會對資產運用僅是建議,最終決定權是在國泰世華銀行。
金管會有責把關
若受託銀行未盡責,可祭出懲處
法務部官員強調,「國泰世華要判斷這個指示,是不是符合公益信託,還是基於特定人利益,如果不符合公益信託成立宗旨,國泰世華就應該要拒絕。倘若國泰世華怠職,不僅教育部可依《信託法》撤換掉國泰世華,金管會甚至可依《信託業法》懲處國泰世華未盡善良管理人忠實義務。」
對此國泰世華回應,「本行受託辦理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未投資中嘉,有關任何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本行皆會遵循法令、公益信託設立宗旨及信託契約執行相關事宜。」
中正大學法學系教授謝哲勝也認為,教育部跟金管會應該都有職責,金管會是國泰世華的銀行主管機關,本來對於受託銀行管理公益信託業務有督導之責,而教育部是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的主管機關,對於投資行為也責無旁貸;現在問題是,法律如果沒有明文規定公益信託投資行為,須要事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目前可能無法可管。
即使此次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並未直接投資中嘉,而是透過旗下泰賀與朝隆成立的轉投資公司─銓陞與璽兆出面,但法務部官員仍認為,這已違反公益信託成立宗旨,因為該公益信託既然100%持有泰賀與朝隆,自然也是行使股東權益做出投資中嘉的決策者,「當初公益信託成立目的是為了推廣教育做慈善,今天卻放任投資公司入主中嘉,這筆財產的運用已經與當初成立目的不相符,國泰世華有責任,教育部有權可撤銷。」
法務部官員指出,如果教育部不撤銷,也可以通報財政部取消稅負優惠。根據《所得稅法》4之3條第2款規定,「各該公益信託除為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待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財政部也可依法追回當初這筆捐贈所享有的各種稅負優惠。
法務部建議財政部可追回免稅額
財政部提出4大修正,球再丟回法務部
不過,對此財政部則回應,是否違反成立目的,仍需由主管機關認定,不是財政部片面可以決定即可;財政部前部長許虞哲透露,對這個問題財政部已行文給法務部修改《信託法》,對公益信託增加4項限制。一腳又把這個燙手山芋踢回給法務部。
據了解,財政部提出的《信託法》修法草案對公益信託增列的4大限制,主要有一、提高公益信託財報透明度。二、公益信託從事公益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6成。三、公益信託變更年度計畫須報經核准。四、公益信託違反特定規定時,應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公益信託。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則表示:「現在評估是要修專章還是立專法,9月底前會有1個定稿。」法務部官員補充,未來的修法會有3個大方向,第一是規範公益信託資產結構比,信託資產應該以現金為主、股票為輔,且將對持有單一企業的持股比設限(例如不可超過1成或2成),避免公益信託變相為控股公司。
其次,公益信託年度的公益支出設一個下限標準,至於捐助金額是「以不得低於當年度公益信託收入」為基準,或是「以不得低於該公益信託總資產」為依據,仍在討論當中;也將規範公益信託的投資行為,如限制投資金額上限、須事先向主管機關呈報等。
第三,對於公益信託成立之後,若要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股票捐贈,也要讓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有事先決核權,以避免「委託人先以3000萬現金成立公益信託,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後,再加碼捐贈數10億元的未上市櫃股票」等採迂迴方式,將公益信託控股化的手段發生。該官員也建議,財政部也應該將《所得稅法》的公益信託免稅適用一併檢討。
財政部前部長許虞哲(右二)說,早就建議法務部要趕快修改信託法,加強對公益信託管理。(圖/吳尚哲攝)
部會間互踢皮球、修法進度緩慢
行政院宜出面協調設專責機構督導
公益信託的主管機關分散在各部會,名義上各部會都有管轄權,但各部會專業不同,不一定了解商業財務操作,恐難以監督公益信託蓄意鑽法規疏漏從事種種投資行徑;對於部會間互踢皮球,行政院也該出面協調籌組跨部會小組,討論是否該修訂公益信託專法,甚至成立1個專責機構隸屬於行政院下來審核督導公益信託的成立與運作,才能杜絕「假公益、真投資、真避稅」的情況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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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財團大玩金錢遊戲政府還在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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