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前幾天有則新聞,高雄一名陳姓女網友因為土地爭議問題,在網路氣得大罵立委黃捷是「雄女垃圾」。結果遭黃捷提告,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陳女犯公然侮辱罪。事發在去年的8月9日,被告在個人臉書頁面上公開張貼「陳其邁市長我早跟你講黃捷是雄女垃圾你不知道嗎?黃捷她整天想出風頭,她那漂亮,你還要引她入民進黨。那塊建地明明是我買的…」等語,該言論被黃捷看到,報案提告。事後,法官判處被告新台幣5000元罰金。

有趣的是,也是這幾天,有另一則有關公然侮辱的新聞。一名居住宜蘭的王姓男子,在超市搭訕一名劉姓女店員,想與這名店員交換LINE,結果遭到拒絕。他因為死纏爛打,另外一名陳姓女店員上前阻止他,他因而與這名陳姓女店員發生口角,他辱罵陳姓女店員說「我最討厭妳們這些死T。」不堪受辱的陳姓女店員告上法院,告他公然侮辱,結果法官認為T是tomboy的簡稱,指氣質、裝扮較陽剛的女同性戀者,死T是負面調侃、揶揄方式指涉外型陽剛的女同性戀者,並非侮辱。無獨有偶,十多年前,曾有民眾罵人是「娘娘腔」被法院判處公然侮辱,罰金新台幣5000元(罵人娘娘腔 女犯公然侮辱被罰 (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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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罵人「雄女垃圾」是公然侮辱,為何罵人「死T」不是?那為何罵人「娘娘腔」又是公然侮辱? 到底哪種詞彙是公然侮辱,那些只是負面調侃與揶揄,看得出來目前法院似乎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曾經也有報紙整理了一篇「台灣罵人價目表」(引用來源:自由時報新聞),除了上表以外,過去還有人因為罵對方「機車」、「白目」、「良心被狗叼走」,也被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雖然只是開玩笑,但多少可以看出這中間到底有沒有一條準則在,大家好像也說不清。

事實上,過去就有人因為毀謗罪的標準不一、過度寬鬆、太容易觸法,認為公然侮辱罪應該廢除而申請憲法法庭解釋。雖然憲法法庭最後認為公然侮辱罪仍有存在的必要,不過限縮到要「故意貶損他人名譽,而且超過一般人可以忍受的範圍」才構成公然侮辱罪,也認為「罵人髒話」不等於公然侮辱。

不知道這樣的解釋能不能服人。畢竟,一般人是否可以忍受,以及是否故意貶損他人名譽,還是太抽象以及見仁見智的標準,更與時代變動,社會大眾觀念變遷有關。否則,法官就不會得出「死T」一般人可以忍受,「娘娘腔」一般人不可以忍受這樣標準不一的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