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網路世代,每個人或多或少每天都會在社群媒體上與親友互動,在自己的帳號上面上寫寫小文字、抒發情感,轉錄別人的貼文,或是上傳照片與現實生活中認識或是不認識的其他使用者互動。
如果我的貼文沒經過我同意被網友擅自轉錄、分享、公開了(假設該文的權限是全公開的),這侵害到我的著作權了嗎? 最近網紅律師李怡貞與網紅陳沂的法庭戰是很好的參考案例。
2023年,怡貞在個人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發布一張自製圖卡,內容是Facebook 內建模組生成的長髮女子虛擬替身及背景圖案。文字則寫「然『候』就算四八兩(指陳沂)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不擔心」。陳沂轉貼該張圖卡,挑出李怡貞文字中的錯字(將「後」寫成「候」),藉此調侃李怡貞「需要吃葉黃素保養」,並順勢在貼文中推銷自己代言的葉黃素保健品。
李怡貞藉此告上法院,主張該圖卡為個人精神力結合排版、替身與文字之原創著作,控告陳沂侵害她的著作權,陳沂也沒在客氣,她主張虛擬替身是臉書內建功能一鍵生成,著作權屬於 Meta,李怡貞無權提告。李的文字內容為網路常見話題(似宋慧喬非原創、自承廢文),無著作權保護必要。而且她轉貼李的文章目的是抓錯字,屬於合理使用及言論自由範疇。
圖片取自:(FB 陳沂)
這案子在一審時判決陳沂有罪,到了二審卻大逆轉,陳沂無罪。理由是法院認為李使用的圖像既然是由臉書內建功能生成,依約著作財產權歸屬應該是 Meta,不是李怡貞,她欠缺提告資格,判決公訴不受理。李的文字部分也被法院認定僅屬社群互動發言,創作高度極低,不具備法律上的原創性,非受保護之語文著作。
的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有「原創性」的創作,原創性包含應由本人獨立創作,非抄襲以外,還要作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足以彰顯作者個性或獨特性。若文字內容僅為社群互動的即時發言、隔空吐槽與簡短評論,欠缺文學性描寫、結構安排、情節鋪陳或修辭技巧,那就不是被保護的著作,也沒有侵害不侵害的可能性。
上面是女人的戰爭,但也帶出了著作權有趣的本質問題—倒底什麼是被法律保護的著作。回歸上述問題,答案是—不一定。要看被轉貼的文章內容而定。總而言之,個人藉由人工智慧創作的圖片,個人沒有著作權。網路上與人閒聊打屁的對話或張貼的短文、廢文,也沒有著作權。但該文如果是你有經過大腦思考的淬鍊,有理性感性的價值,有美學、文學、科學的存在,那可能就值得被法律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