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私校法對私校設下了一個看似合理、實則充滿矛盾的原則:「私立學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但其財務必須維持收支平衡」。這一規定表面上強調教育公益與財務健全,然而在現實運作下,卻逐漸形成一種結構性的困境。當政府長期凍漲學雜費,卻同時要求私校承擔越來越多公共政策成本時,「收支平衡」不再是一項合理的財務原則,而是一個難以達成的制度命題,您怎麼看,且由紛說。

首先,最明顯的矛盾在於收入被高度管制,但支出卻不斷增加,依據私校法精神,私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學雜費、政府補助及社會捐款。然而,在實務上,學雜費調整受到主管機關嚴格審核,甚至在長期政治氛圍下幾乎處於「凍漲」狀態。學費凍漲往往被視為照顧民生與穩定物價的政策工具,但其結果卻是將教育成本壓縮在私校的財務體系之中。

教師待遇調整、勞動法規改革、退休制度負擔、校園安全與設施改善等,都需要龐大經費支撐,這些都讓私校支出持續上升。例如當軍公教調薪時,社會輿論也要求私校同步調整教師待遇;當勞動政策改革提高基本工資時,私校也必須全面承擔成本,然而,當收入來源無法相應增加時,私校財務結構自然逐漸失衡。這種政策安排實際上形成一種「成本政策化、收入政治化」的制度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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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其次,私校是民間法人設立的教育機構,但在實際運作中,私校卻被視為整體教育的一部分,需要承擔政府公共教育政策。例如政府推動教育普及、減少學生負擔、提高教師待遇或改善教育品質時,私校經常被要求同步配合。然而,在財政支持上,私校卻未必能獲得與公立學校相同的資源。於是形成一種奇特的現象:私校在義務上被視為公共教育機構,但在財務上卻被當作自負盈虧的民間組織

如果政府認為教育屬於公共服務,私校也承擔公共教育功能,那就應該提供相對應的財政支持;反之,如果政府認為私校應以市場機制運作,就應放寬學費調整與財務自主權。然而在現行制度下,政府卻同時採取兩種互相矛盾的政策,既要求私校維持公共性,又限制其財務自主性,這種政策上的模糊與矛盾,正是私校收支平衡無解的根本原因。

面對這種制度矛盾,有以下三點建議:

一、政府應重新檢視學雜費政策,建立合理且透明的調整機制,使私校收入能夠反映實際教育成本。

二、若政府希望私校承擔更多公共教育任務,就必須提供穩定且制度化的補助,而不是依賴零星或短期計畫。

三、應適度賦予私校更大的財務自主權,使其能在維持教育品質的前提下,調整自身的經營模式。

當「不得營利」與「必須收支平衡」產生衝突時,制度本身就需要重新檢討,否則,私校在公共責任與財務壓力之間難以生存。冀望主管機關給予私校制度性的支持,以健全教育體系的多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