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夏一新評論
台灣憲政爭議持續升高。10月4日,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公開提出五項批判,從民主政治、依法行政、違憲審查、倫理與人民權益等面向提出五點批判,並警告台灣正「慢慢邁向法西斯社會」。
「法西斯」一詞分量沉重,勢必引發政治爭議。但比起標籤,更值得追問的是陳清秀提出的憲政問題:立法院通過法律、行政院提出覆議,而立法院維持原決議後,行政院長是否仍可拒絕副署?若行政院認為法律違憲,應交由憲法法庭裁決,還是可自行阻止法律完成公布程序?這已不只是八項法案的政治攻防,更涉及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的界線。
覆議失敗 還能再否決一次?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在法定期限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若立法院以法定多數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陳清秀聚焦於「應即接受」四字。他認為,副署是行政院長的憲法義務,並非可自行決定是否行使的否決權。行政院既已透過覆議挑戰國會決議,且覆議遭立法院否決,若行政院長仍可拒絕副署,形同再次阻擋法律生效。
這正是當前爭議的核心。憲法既設有覆議制度,並明定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若仍可藉拒絕副署阻止法律完成公布,覆議制度及這項規定還有多少拘束力?
圖片取自:( 示意圖 123RF )
誰說違憲 誰就是大法官?
行政部門若認為國會通過的法律有違憲疑義,當然可以提出憲法主張。但陳清秀質疑,若行政院長可自行認定法律違憲,並據此拒絕完成憲法程序,無異於「變相兼任大法官」。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第171條與第173條則規範法律牴觸憲法及憲法解釋的制度。行政院可以主張法律違憲,也可循制度尋求憲法救濟;但「主張違憲」與「自行決定法律不得生效」,畢竟是兩回事。
更須警惕的是制度先例。若容許行政院以法律違憲為由拒絕副署,未來政黨輪替後,其他執政者也能援用同一邏輯,阻擋不願接受的法律。憲政規則不應為任何一屆政府量身打造;一旦開啟這項權力,後任政府同樣可以行使。
仉桂美:監察權也在失能
問題不只存在於行政與立法之間。前監察委員、中國文化大學政治與經濟學系兼任副教授仉桂美於9月29日在《聯合報》發表〈監察權失能 關鍵何在〉,檢視第六屆監察院的表現。
仉桂美指出,第六屆監察院對地方政府監督較積極,對中央政府則明顯不足。她以疫苗案、進口蛋案等重大爭議為例,質疑其表現未符社會期待;此外,委託調查案」大量增加,使原本僅於必要時採行的例外程序日益常態化,也有檢討必要。
她的質疑也與當前憲政爭議相互呼應。監察權旨在制約行政權;若監察院弱化對中央政府的監督,憲政體制便少了一道防線。問題出在制度設計、監委提名或實際運作,仍可深入討論;但監督機關一旦失能,行政權不受制衡的空間就會擴大。
五位大法官作成裁判 承擔多少憲政重量?
目前憲法法庭共有8位大法官,但部分案件因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實際作成裁判者只有5位。陳清秀質疑,在如此有限的人數下,由少數大法官裁判重大憲政爭議,是否仍符合大法官制度原以集體審議容納多元法律見解與社會價值的制度初衷。
這也凸顯更根本的問題:行政與立法衝突,理應由司法作出最終的憲法判斷;但當大法官提名陷入朝野對抗,憲法法庭的組成與運作又受到質疑,原應居中裁判的司法權也難免捲入政治風暴。
陳清秀因此建議參考德國制度,讓不同政治力量共同參與憲法法官的產生。台灣是否適合直接採行仍可討論,但如何使憲法法庭建立超越政黨攻防的公信力,已是無法迴避的課題。
當制衡一個個失靈
陳清秀以「慢慢邁向法西斯社會」形容台灣現況,是極為嚴厲的政治警告。台灣是否已走到這一步,容有不同判斷;但即使拿掉「法西斯」三個字,他指出的權力邊界問題仍然存在。
民主不是總統勝選後,便取得四年不受制約的權力;國會即使掌握多數,也不能凌駕憲法。真正的危險,在於掌權者總為自身權力尋求最寬解釋,卻以最窄界線限制其他憲政機關。
覆議失敗後仍有拒絕副署的爭議,行政權也可能以違憲為由拒絕完成法律程序;同時,應裁判憲政爭議的憲法法庭陷入人數與正當性質疑,監督行政權的監察院也被前監委批評對中央監督不足。台灣面對的,已不只是八項法案之爭。
民主制度需要守住的,不是政黨一時的勝負,而是任何政黨執政後都不得任意跨越的權力邊界。當制衡接連失靈,真正令人憂心的,就不只是權力掌握在誰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