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論/游敏傑 律師】
日前(2014-09-07)新聞媒體報導一名高姓女子在新北市某幼兒園嬰幼部擔任保母,去年以通訊軟體LINE及口頭告知等方式申請育嬰假,馮姓園長以「未提出書面申請」為由拒絕,高女提出申訴後,幼兒園遭裁處一萬元,園方一再抗爭,直到上訴高等行政法院終於勝訴,免付一萬元罰鍰確定。而據新聞媒體片面報導北高行認為…,LINE不算正式書面文件,改判幼兒園勝訴,全案確定。但是這個見解是不是正確,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一般請假勞工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
按照我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有關請假手續的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有關勞工請假的手續可以分析如下:
一、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
二、應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三、原則上應親自為之,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始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四、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務必事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本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的見解其實是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雖然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是就育嬰留職停薪應如何實施,勞雇雙方應遵守何種程序規範,同條第4 項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該辦法第2 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第2項更詳細規定書面申請應記載之事項,其立法意旨則是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漫長,若未以正式書面並詳載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聯絡方式等事項,將嚴重影響資方人力安排調度。所以,雖然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受僱者育嬰假之申請,但是受僱者仍應循正式程序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非謂受僱者有權恣意主張留職停薪之權利。換言之,一旦受僱者未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雇主依法是可以予以拒絕的。
來不及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事後補提
看到這裡,相信許多讀者不禁會擔心萬一來不及提出書面怎麼辦?這一點,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13號判決意旨曾經表示意見,認為按照法令規定法律行為應遵守一定之程序或方式者,如果沒有特別規定不能事後補正,原則上應准許當事人提出補正。因此,本件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4項所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雖然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但因並無明文規定不得事後補正,所以原則上是可以提出書面補正的程序的。當然,所謂受僱者得於事後補正,仍須於事後補提書面申請,否則仍不得認為是合法補正,讀者應特別注意。
小結
參照前述的說明可知,按照我國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有關請假手續的規定,一般請假勞工是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的,但是應該要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然而,實務上筆者建議還是儘量以書面提出申請為宜,因為法律既然明文規定勞工請假應該要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口頭提出恐怕不容易說明清楚,日後也不易舉證證明曾經清楚明白的提出請假。至於本件用Line提出請假究竟合不合乎規定,其實要看是提出「一般請假」或「育嬰留職停薪」,一般請假用Line提出的情形我國勞動主管機關目前是採肯定的見解,至於育嬰留職停薪則因為法律有明文應事前以書面提出申請,且實務上認為口頭或「Line」之意思表示不能構成所謂的書面申請,因此必須要以書面提出申請才算合法。不過,如果確實有來不及以書面提出申請的情形,還是允許事後再提出書面予以補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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