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Spencer 教授
日月光排放廢水案在10月21日經高雄地院宣判,獲四緩刑、一無罪的輕判,而日月光也只罰300萬元。輿論得知後一片嘩然,大家一致認為日月光排放有毒污水這麼明顯,相關人證物證再清楚不過,為何只有這麼輕判的結果,難道又是恐龍法官再現。而在今年四月立院三讀通過,對於違反重大環保法規、食安、勞工相關法規的企業,將取消投抵租稅獎勵的資格,如果日月光事件就此定讞,則此一修法看似多餘,根本懲罰不到惡質的廠商,他們一方面排放汙水荼毒百姓,一方面仍享有租稅減免等優惠,這是何等諷刺。當然,承辦的法官也知道這種判決不符合社會的期待,但他雙手一攤,說這已經是依法最重的處罰了,為何大家的觀點落差這麼大。
本案檢察官以觸犯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90條之1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嫌來起訴,但法官則認定檢察官所呈現的證據不足以判定公共危險,因而判無罪與緩刑;另一方面則認定日月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而據此罰日月光300萬元,法官也知道此一判決背離民意,也宣稱這已是依46條第1款所能罰的上限了。
上述法官的說法看似理直氣壯、依法判決,但法界人士卻指出,這位法官不是太懶惰就是心理有鬼,為何不直接引用刑法第58條:「科罰金時⋯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來對付日月光,亦即如依本法至少可罰幾千萬或上億元。
其實上述判決離譜的恐龍法官並不少見,要徹底根絕此一亂家就應該建立法官的退場機制。雖然憲法81條明訂法官為終身職,據此明訂其享有禮遇條件,且在國人「不干預司法」的大帽子下,間接助長不肖法官我行我素;但在民國100年立法院通過的法官法,設立法官評鑑委員會,並納入外部評鑑,可以有機制趕走不適格法官,當然,最重要的因素仍在於社會的普遍覺醒,持續監督、揭發離譜的判決,才能真正回應社會正義的呼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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