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清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被士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12月2日作出判決,士院指出,在考量眾多要件替被告減刑後,但仍依前述之法中「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此案在為外界知曉後,多數議論咸以為此案在偵結後就該不起訴,但「法界人士」卻持不同看法,認為檢方勢必也已窮盡所有可能,只是現行法規已無空間。這樣的「不同看法」,真不知是法律人的無明還是傲慢?
法條的規定確實擺在那裡,把黃案放進其中,無論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之規定可處5年以上徒刑,已超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檢察官無法用刑法第57條規定來「得」為不起訴處分;又或是,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款:「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因是黃員獨自之行為,故不符合「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之規定,都是檢方必須將之起訴之理由。當然,檢方「依法」起訴,院方就「依法」判決。能從輕量刑且給予緩刑,可說是司法系統在本案上的最大寬容了。北市環保局也說,清潔隊員不是狹義的公務員,褫奪公權不會影響黃員的工作權。這樣看來,可說是某種程度上的皆大歡喜。
然而,如果我們從這個案件去認真看待我國的司法系統,那就真是歡喜不起來了!
讓人難以正向視之,也是輿論對檢方將之起訴甚為不滿的關鍵,就是司法系統自己違逆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這個社會共識。當然,任何一個理智、成熟的人都明白,在法律之前討要平等,是世間最大的謊言之一。法律保障的,是多少對法律有基本概念與認知的人。但,如果司法系統就是明晃晃的給予案件當事人差別待遇,那就不是前面講的這個問題,而是法律毀了自己的底線!
黃案的核心,是善,是一個最爲基層的人對弱勢者的扶助。你可以說黃員用錯了方法,但這件事情要拿「貪污」兩字來講,那真是可笑之至。黃員將回收可用的電鍋交付予有所需求的拾荒婦人,試問這個行為哪來貪污的犯意?這個被丟棄的電鍋,說是估價也只值32元,難道說黃員收了拾荒婦10元,才交付電鍋的嗎?還是說,拾荒婦在獲致電鍋後有給黃員除了感謝之外的有價報償?且兩人的社經地位,也顯無以權力或金錢勾串的可能與必要,這一切,檢方在偵辦案件時,一定一清二楚。行為沒有犯意,也沒有權錢之關聯,貪污二字卻成了黃員身上的烙印,這是哪門子的法治社會?
圖片取自:( wikipedia )
我們再看另一件事。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在立院一直針對刑事訴訟法於「醫事鑑定」部分修法後出現大量醫療糾紛無法進入司法程序的問題質詢政府。這是個什麼問題呢?我們簡單說一下。過去這類刑事訴訟案件,法院會向衛福部詢問「醫事鑑定」意見表達。衛福部就會找合適的專科醫師提供初步鑑定意見,再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審會)」做成鑑定書送交法院。但司法院去年5月15日推動「刑事訴訟法」新制,要求提供醫事鑑定的醫師須要具結、具名及到庭以言詞說明,不少醫師參與鑑定的意願降低,醫事鑑定變得窒礙難行。最近,林淑芬在國會質詢時,就說現在有654件醫糾案因此停擺。
這,嚇人吧。司法院在修這個法時,按林淑芬的說法,根本沒有跟衛福部達成共識,自己就這樣幹了。現在醫師不願意具名、出庭,導致案件停擺,司法院也沒皮條,衛福部也沒辦法。然後,相關案件就這樣被擱置,如此無論是對原告或被告來說,都是一種可怕的折磨。可,我們的法律人對於這些清晰可見的嚴重問題,毫無感觸,但他們對於維護一個無法讓案件推進的法條卻使命感十足。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這些單位都發表反對林淑芬要將法律規範回復至過去不具名狀態的意見。聲明當中義正辭嚴,什麼黑箱、什麼退步修法的帽子都出來了,也把矛頭指向醫審會的不願配合。然而,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這些法律人卻什麼都講不出來!醫師的顧忌,他們不在意;案件的積累,他們也不在意。那麼試問一個讓案件停滯不前的法條,存在的意義又是什麼?
回到黃案,法務部到現在才說「小額貪汙案」修法已陳報行政院,將配合推動修法。對於這樣的案子,我們就會看到法律人「依法論法」,卻極少看到這群人對於人性中的善於法律相衝突時,提出什麼專業意見來調和。況且,法務部的修法,如果不是輿論對於民進黨以司法為工具搞遠近親疏的差別待遇太過離譜,且司法系統對確實為惡的詐騙犯罪及殺人案件卻過分友善的劇烈反彈,恐怕根本不會把黃案當一回事!更不必說,那票總是在關鍵時刻要證明自己姓黨的黨性的法律人,根本不在意黃案裡人性的光輝。
這個國家,關鍵的位子,多為法律人佔據。可,國家有變好嗎?法律人嚴重法匠化、政治化,然後用傲慢的心態站在高處俯瞰眾生,這對整個社會有什麼好處?法律的本質,是解決人世間的爭議、是處理世俗的矛盾。但,卻因為菁英化而成了特定人的生財工具,更成了權力者的利刃。無法站在一般民眾的角度看待世間之事的法律人,對公眾利益到底有什麼價值,這真是值得你我好好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