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前兩天刷YouTube上的Shorts時,看到一個中國網民說了這麼一段話,大意是:「當他們需要你時,什麼都不是坎;當你需要他們時,他們就成了你最大的坎!」這話,意思很明白,套用對岸的語境就是,如果權力者需要割韭菜或採人礦時,規則就不是問題;但反過來,如果韭菜或人礦需要權力者時,權力者本身就會是一個巨大的問題。這話,凸顯了制度上的關鍵,也就是在不民主的專制政體中,法律變形是極無標準可言,全憑權力者之需求。

這當然是看得透的中國網民,在聊發牢騷。可,作為民主自由國家的國民,我卻也看得心有戚戚焉!

這段時間,民眾黨的立委大換血。按照該黨的兩年條款,林國成、林憶君、張啓楷、麥玉珍、黃珊珊及黃國昌等六人辭去立委職務,換上了前資策會軟體研究院副院長洪毓祥、中華陽光推展關懷協會理事長蔡春綢、中正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王安祥、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邱慧洳、台中市議員陳清龍、陸籍配偶李貞秀。一看頭銜就知道,執政黨就是要拿李貞秀來說事了。

內政部發函給李貞秀,請李貞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放棄中國國籍,並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國會辦公室,請她提供已辦理喪失的證明影本。這樣的操作,其實就是在拿法律當作權力者的玩具,去玩自己的遊戲,去給不同邊的人砌一道坎。

國籍法第20條的宗旨,就是具備外國籍之我國公民「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以歸化入籍來說,其他各國來的移民要完成這個動作,難度不大,畢竟在取得身分證前,就會按照國籍法相關法規進行本有國籍的放棄。但,來自中國的移民,卻不是按照這些法律;中國裔的新住民,取得我國國籍的本法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第17條,而得以參政的法條規定則是同條例的第21條。這部簡稱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在法理上是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家的,也就是說,中華民國並不承認該國國籍的存在。試問,一個我國法律上就不認為存在的東西,是要李貞秀放棄啥米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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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李貞秀說自己在台居住已30年,比在中國的時間還長。她拿的是中華民國身分證跟中華民國護照,並強調自己沒有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照。這個說法,回到現行法律面上,當然可以說得通。內政部要這些中裔新住民交出「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的前提,不是單修法而已,是要修憲,是要完成台獨的最後一哩路,在法理上實踐一邊一國。可,民進黨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都不敢修,完全執政時也不敢動憲法,卻總是要拿法律來扯皮,這種小偷小摸有什麼意思?更何況,對岸一樣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這一點民進黨心知肚明!

而臉書粉專《不演了新聞台》指出,現任國防部發言人兼政務辦公室主任,陸軍中將孫立方,如果依照民進黨針對李貞秀的邏輯,那麼他就是要最應該提出「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的人!因為,孫中將是1968年出生在中國的人,他1982年才從日本透過反共義士的管道,在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協助下抵達台灣。當然,我們不是說孫中將就會不忠於國家及國軍,也不是懷疑孫中將對於中華民國與台灣的熱愛,可是,如果依照民進黨的法律邏輯,孫中將就應該完整交付「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況且,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3款的規定:「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所謂「前項人員」,就是指在台「設籍」達二十年以上者!那麼,真要依法論法,身為國防部長政務辦公室主任的孫中將,可以擔任這項職務嗎?

如果我們以這些問題去問孫立方中將,想來他一定會感到被冒犯。因為這就是質疑他從國中畢業後就進入中正預校,從軍報國的整個人生!這對孫中將當然極為不公,那麼同樣的問題對李貞秀呢?來台44年、當兵保國者可以跳脫法律的話;那麼來台30年,為台灣誕育了5個國之根本者,就得被執政者用扭曲的法律邏輯欺凌,這是什麼道理?

民進黨如果真那麼賭爛中裔新住民在台從政,就修改法律,剝奪他們的參政權啊!有本事,就這樣幹,在民主國家搞地域歧視,看選民買不買單嗎?法律就不是他們解釋的那樣,一個執政黨可以任意曲解,隨便亂搞,試問搞完中裔新住民,下一步要搞哪個族群?這跟中國的執政黨,又有什麼差別?扣頂帽子,說你非我族類、不忠黨愛國,就可以拿掉你被憲法與法律保障的權利,兩岸的政治實踐,已經開始統一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