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喧騰一時胡姓男子幽靈人口案,他被法院依刑法妨害投票罪判刑而聲請釋憲,釋憲案拖拖拉拉,憲法訴訟新制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接手,審理的憲法法庭於進行言詞辯論後作出《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定刑法相關規定合憲。憲法法庭成員由大法官組成,審判長可能是司法院長呢,居然作成這種水準憲法級判決,令人不以為然,法界異音不少!

胡男叔叔在花蓮參選村長,乃將戶籍由新北市遷籍該地投票支持,遭檢方起訴,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我說哎呀我的媽,刑法第146條凌駕憲法人民遷徙自由權及自由行使投票權,國民什麼時候想遷居什麼地方,誰管得著,我遷籍是為支持我叔叔神聖一票,天經地義,犯何天條?這事也可敲鑼打鼓當「修文德以徠之」助選文宣,我費周章跑數百公里投區區一票,會影響投票正確,簡直可笑之至!有對小學雙胞胎姐妹花,回家恭喜爸爸當選家長委員,爸爸納悶同學怎認識他,女兒說班上都把票投給自己老爸,她家兩票因而最高票當選。請問法官,這對姐妹編同班妨害投票公正否?

幾年前,彰化警調發現,和美鎮某里長候選人「拜託」8名朋友把戶籍遷到他親屬家,疑為幽靈人口,檢方依「涉嫌」違反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偵辦。筆者所以把拜託跟涉嫌兩句特別加引號突顯,是欲彰顯其合法性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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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幽靈人口無所不在,目的千奇百怪都有,豈有平時如何「幽靈」都沒事,選前就有事,什麼理由「搬家」都行,唯獨因投票理由不行,真的很怪!若集體遷籍支持特定候選人,當然要禁止,但若類似上述例子,候選人拜託好友把戶籍遷過來捧選舉場,屬「個體戶」影響不大,而好朋友本來就要選票情義相挺,遷戶籍支持心目中理想人選,無可厚非,選前依意向暫寄戶口,不違背意願又未收賄賣票的話,應該合乎「選賢與能」遊戲宗旨,誰能道不是?居住遷徙自由係憲法保障之人民權利,沒有一條法律可恣意禁止如此行為的,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其立法旨趣也非針對此,通常戲稱遊民的戶籍掛在電線桿,他們不管選不選舉皆居無定所,請問選舉時算不算非法幽靈人口?

高雄日月光公司大量廢水排入後勁溪,高雄法院說無法證明兩岸的蔬菜稻米受污染與其有關,缺乏對居民身體造成不良影響具因果關係證據;餿水油案,法院也認為難舉證對全民健康有害。上例候選人請託朋友將戶籍遷至親屬家,疑涉妨害投票罪嫌沒錯,而檢察官只要認定有嫌疑即應起訴,然而法院則必須依明確證據方能論罪判刑,選罷法採無記名秘密投票,投票人不許亮票,檢警不能刺探選票內容,亦不可能根據指紋追查,那幽靈人口票究竟投給誰無法查證,法官怎麼論據遷籍者確有依約投票?案例之候選人用拜託沒買票,8友人連票都還沒投,更別論將會投誰未可知,檢方「預卜偵辦」似有入人於罪之嫌,司法碰弱勢趕盡殺絕,碰財團強梁就心證會轉彎,孔子因材施教,法官莫要「因人採證」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