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育綺

凡事一體兩面,壞人及居心叵測的廢死聯盟,看刑法死刑是惡法,但其實死刑是良法非惡法,死刑制度是結善緣,執行死刑是積陰德,它讓死者得以瞑目,滿足被害家屬報復心,它也讓該死兇手早死早投胎,了結今生孽障,來生好好做人,遺憾殺人犯本該九死一生,憲法法庭第8號判決卻讓泯滅人性該死人犯九生一死,法官求其死不可得,貴論壇專欄主筆方剡旨《惡魔的生門~憲判8》評論,文中舉新北土城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雙屍命案,清白兩條命換得法官判兩個無期徒刑,眾所週知 死刑與無期徒刑,判100個與判1個意義一樣,100個死刑不會執行100次槍決,顧名思義,再多個無期徒刑也都是「無期」意思,方主筆站媒體高度為有氣沒地方發洩的死者家屬出一口鳥氣,值得按讚。

2年前新北台62線萬瑞快速公路,劉姓巡路員騎重機執行勤務,竟遭簡姓男子開偷〈或搶〉來的小貨車撞落邊坡死亡,未久基隆八堵分駐所男女警員也在所內值班台,遭同一貨車撞成一死一傷,兇嫌行徑令人髮指,濫殺無辜神經病無差別,數年前有北捷車廂鄭捷「甕中捉鱉」式瘋狂捅乘客,現有簡男貨車為凶器隨機殺人,他雖現時報給火車撞斃,精神病患趴趴走,活動不定時炸彈似的潛伏殺機,問題值得認真探究。

獵犬終須山上喪,將軍難免陣前亡,瓦罐不免井邊破,職場與工安危險具有因果關係,巡路員死於公務執行路徑,警專剛畢業年輕警員死於分發的派出所,如將士出師未捷身先死之遺憾,形容他倆「死得其所」太沉重,他們因公殉職〈因公死亡〉則無疑義,撫恤金能多給就盡量核給多點,以慰亡靈暨照顧遺屬無後顧之憂,假道之士會說殺人犯父母無辜,但被害者父母更無辜,好不容易養到長大成人的孩子,也爭氣捧鐵飯碗,一下子死在生下他,卻沒教好他的孽子之手,成大高材生應徵錄取科技公司,來不及慶祝就莫名捷運車上被刺死,他們搭車活該該死嗎?

也幸好老天有眼,替佛系司法行道,否則兇手若不是尚有教化可能,就是拿精神異常醫師證明減輕其刑,被法官輕判,死刑機率低,法務部執行槍決更不可期待,蔡總統卸任臨去秋波,她任命的大法官子弟兵們似乎有意幫蔡政府怠忽執行死刑解套,憲判8幫執政民進黨名正言順實現廢死政策,廢除死刑反民意十字架,大法官顯然要以憲政守護神替當權者背書、扛罪孽。

極其荒謬的無罪判決,「無照酒駕超速撞死人無罪」,這樣的新聞標題夠聳動的!男子酒後無照駕駛小貨車超速撞死騎士,涉業務過失致死,高院卻認定被害人違規左轉及超速,法官認路口崗亭擋視線致看不到騎士,被告能反應的時間不到一秒,即使有駕照沒超速,仍猝不及防車禍發生,故判決無罪。

認定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Q&P」之行為與結果間因果關係推論,Q行為與P結果之間因果,若失之過嚴,不易定罪則難保不會縱容違法,但若過於從寬,又恐枉及無辜,所以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講求因果關係,不過只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而無須絕對因果關係,例如甲持刀殺乙,論其因果,甲持刀殺人、生下兇手的甲父甲母、被害者的生身父母、兇刀的製造販賣商、載甲至兇殺現場的計程車司機…,舉不勝舉的人事地物皆與乙的被殺結果有或多或少瓜葛,所以僅論以甲持刀殺人行為與乙遭殺死結果才具相當因果關係,以免株連無關波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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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

上述案例邏輯推論完全不合乎因果法理,被告只有一秒不到的時間反應,的確神仙開車亦閃避不了,但該一死亡車禍與行為人間因果關係豈止反應時間鬆急,被害人違規左轉及超速固屬造成猝不及防車禍主因,然而無照不該上路卻硬上路的被告,難道與車禍發生無因果?況且無照駕駛還敢酒駕超速,其過尤更罪加一等!盜匪侵入住宅殺害癌末屋主,或者將本來就要跳河尋短的婦女推下橋,法官能論定就算賊不殺癌症三期的屋主,上帝仍遲早帶走他,認為尋死婦女終究會跳河,所以盜賊「多此一舉」與那加工自殺的「推手」盡皆無罪,因為被害人都難逃「終須一死」同樣結局?

殺臨終生命與推自殺人下水,它跟病死與溺斃是另一回事,殺人還是有罪的,辣妹尤物,也許換成柳下惠亦禁不起其肉體色誘,強制性交犯卻不能以此作為「任何人無可迴避會做同樣事情」狡辯。論事用法奇妙,論據極其不通,恐龍法官肆無忌憚,恐龍判決永難滅絕,台灣法治就等著進侏羅紀叢林了!

3年前死刑速決辦公投,是捨本逐末動作,領銜人徐紹展「死刑執行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執行完畢」全國性公投提案,中選會審議認定有舉行聽證釐清爭點必要。依法行政係現代公共行政最基本特徵,亦現代行政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其公共管理之職能,政府行為不必然等於法律,更沒任何理由可凌駕法律,它在防止政府濫權造成公民社會傷害,死刑之執行法律已一清二楚,法本身沒問題,執行偏差是人〈當權者及法務部長〉的沒理由拖延問題,因之本件公投恐有三大脫褲子放屁之多餘。

其一,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判執行,除保安處分及有特別規定者,原則上於確定後執行,必要時檢察官並得於卷宗送交前執行之。因駁回上訴之判決而應執行下級法院判決者,由上級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指揮,倘若卷宗在下級法院則由該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指揮執行。諭知死刑確定檢察官應速將案卷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故死刑應經法務部長令准三日內執行,萬一執行檢察官閱卷發見案情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得電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由以上可知,執行死刑明文規定中帶有含糊,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務必令准顯無疑義,否則部長「法外」消極不執行豈不超越總統積極的憲法特赦權,令准期限漏未明確規定誠屬立法之疏,徒讓法務部長鑽漏洞,配合民進黨廢死政策又免受違失彈劾懲戒,投機拖延何樂不為,嚴格而言,拖過一個月都算廢弛職務,死刑犯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多屬哀兵暨緩兵之計,以拖待變捱到廢死,至少多呼吸一天賺一天壽命,心境差活的品質不好,也無妨其貪生怕死,執行檢察官於刑場臨時庭已作最後把關,何況法院三級無數次發回更審已夠嚴謹了,無罪絕不能冤判死刑,但納稅白養死囚也荒唐刑事政策。

其二,死刑於監獄內特定場所執行,死刑定讞待執行由檢察官簽發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不表示監獄有何時槍決恣意主控權,相關程序規則仍依法務部所訂亦步亦趨,矯正機關是法務部所屬「個兒最小」講話最沒份量的童養媳,何德何能6個月內清倉將「庫存」死刑執行完畢?因而增訂監獄行刑法第145條第2項法規重疊毫無意義,不執行卡在法務部老大硃筆不令准,不是監獄遲早意願問題。

其三,缺乏執行約束力的鬼打架公投,豬放屁好歹讓人掩鼻,硬幣丟水溝至少嗵一聲激起漣漪,2018年眼花撩亂公投案,反對同婚大法官照解釋違憲,法律照修訂「鼓勵」,反對廢核蘇內閣照廢不誤,故而死刑執行應不應6個月內執行完畢,只是法務部長簽字之個人意志,只是立法委員白紙黑字修法就根本性解決,何須勞師動眾全國公投,公投結果還得看行政院爽不爽點頭,簡直勞民傷財本末倒置,中選會決議舉行聽證也莫名其妙,反對廢除死刑是當前壓倒性主流民意,「死刑速決」付諸公鑒比吃三餐更天經地義,再合乎情理法不過了,這套歹戲拖棚死刑制度,講難聽就是死刑犯玩耍司法於訴訟,民進黨玩弄人民於股掌。

老妹離職是工作幹夠了職業倦怠,老哥離婚也七年之癢「幹」麻痺了,人民咬牙切齒唾棄民進黨,說是「幹髒話」罵盡了仍罔效,政治變天苦民等到快往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