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蔡孟峰 

桃園一名身材健碩的男子大鬧超商事件餘波盪漾,衍伸出員警執法過當遭警政署懲處並移送法辦,根據已曝光的畫面,主要是兩名員警被攻擊逼退,及員警持警棍棒打滋事男子的角度,員警當下所採取的強制作為是否為「必要限度」,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的依據,在上位者以尊重人權為由懲處員警,已經淪被民粹所影響。

依照「警察勤務條例」,「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所以派出所接獲報案後,由勤務表上的值班及備勤員警出勤,即使到場後發現與滋事份子身材優劣勢立見,但員警亦不得拒絕,只能硬著頭皮上。

再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為在事件中被侵害對象為超商,員警必須對滋事男子採取強制作為,但「必要限度」的界限,在警政署通令的作為上,一定是要求警察同仁先保護自身安全為首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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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FB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從曝光的兩個角度畫面來看,員警一開始忍讓,就被失控的滋事男子逼到牆角後並遭到攻擊,另名員警也是先行退縮。但另一個角度是滋事男子坐到超商門口,員警已經先降低超商的財產損失,但還未上銬前,無法預知男子是否會再度失控,在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上,也需要先確認男子無攻擊能力。

從解嚴以後,「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成了警察執勤的金箍咒,不論在街頭運動上或一般勤務上都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抗爭的場合中、或暴力脅迫發生時,警察即使擁有公權力,但行使職權時只能依法定程序,是否動用警棍等警械,依現場狀況判斷,及指揮官的命令下達。

但通常警界對於員警的懲處,通常是出自並未親身在現場的官僚所做的決定,此次畫面曝光後,未經過全盤調查,就快速做出對員警記過的處份並移送法辦,則有「看圖說故事」的偏差,警政署則稱警察執法除要確保執勤安全,也應符合法治要求及尊重人權價值,這對於在第一線執勤的員警而言,無異是嚴重的打擊,也讓員警未來執勤時更加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