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宋慶瑋

教育部於113年1月15日通函各私校,須將教師本薪(俸)調整到「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標準。若未依規定調整,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按次處罰到改善為止。此波政府的調薪舉措,在少子化招生不易情勢下,無疑是加快私校關門的速度。在一片哀鴻遍野聲下,我們不禁要問,政府要求私校調薪於法有據嗎?且由紛說。

公立學校調薪資金來自於納稅人所繳的稅收,由政府買單,私立學校則須從盈餘自付。又教育部對私立大學調薪有補助,而私立中小學則無,且凍漲學雜費,換言之,在收入不增加情況下,等於是將「家底」拿出來,部分有財務危機的私校,恐瞬間應聲倒地,體質較好的私校則陷入財務危機行列,如此情勢發展,勢必降低私校的教育品質,教育基本法賦予教育選擇權的機會漸趨弱化。

由教育部定之,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有趣的來了,「準用」的律法解釋是「可用」或「可不用」,無強制性,但教育部為了公私校齊一教師待遇,將此認定為本薪(俸)「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標準,不禁讓人有「慷他人之慨」的聯想,難道是大選的政治考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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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陳其邁 Chen Chi-Mai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換言之,前三第16、15、14條例,私校也是準用,無強制性。歷次調薪案,教育部未對私校之職務、學術研究及地域等加給,要求「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即「可用」或「可不用」。

公私立學校教師保有公保,代理教師與約聘雇人員保有勞保,公校由政府發薪,私校則由董事會發薪,正式與代理教師給薪依照教師待遇條例標準,約聘僱人員給薪則依照勞基法第21條規定,雇主跟勞工協議的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標準,換言之,只要勞動部調整基本工資,學校約聘僱人員也跟著比照辦理,無形中也增加許多的人事費用支出。

近年來,政府的稅收都有超徵的現象,政府連續二次110、113年的調薪,其目的當然是為了給予人民更好的收入待遇,但政府有錢可以大方送,私人企業就不一定了。公校教師調薪因政府有錢毫無問題,私校比照調薪,卻面臨被「掏空」的窘境。部分私校採本薪(俸)調高避免受罰,但卻降低職務、學術研究加給,一加一減實則無調薪,但退撫支出還是會增加的。

調薪案,從立法認定執行出現了落差,施行細則並未以「」,而是以「準用」,教育部將準用解釋為「」,即私校應「不低於公立同級同類學校」的標準,若有違反則須受罰。私立中小學因少子化與調薪,經營更是雪上加霜,除爭取比照私立大學補助人事費,以及調漲學雜費外,就立法角度而言,是否該有「打官司」的準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