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王昱培

海量詐騙案件癱瘓司法系統,有論者謂,第一線執法的警察發動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需經檢察官許可,致辦案受掣肘,影響破案進度,故主張警察和檢察官應同樣具有獨立的偵查權,以提升打詐效率。然衡酌現行實務運作與我國國情,此主張實非妥適,分述如下:

一、悖逆刑事訴訟法以檢察權制衡警察權的精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確立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包含警察在內的司法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231條為偵查輔助機關,應受檢察官指揮及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檢警在犯罪偵查的從屬關係見諸刑事訴訟法明文。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及第231條第2項規定,警察雖可自行開啟偵查,惟仍須將調查情形報告檢察官,並依據第229條第2項需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如認為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調查未完備,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命其補足調查;另警察如要發動搜索或扣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及第133條之2第2項,亦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就前述條文觀之,警察調查犯罪及發動強制處分,均須受檢察官監督甚至經其許可,制度如此設計,目的顯係以檢察權制衡警察權濫用或流於恣意。再者,當今警察偵查權為人詬病已久的是偏重追求績效,在恪守正當法律程序和保障人權上尚欠周妥,倘又具備不受檢察官制衡的獨立偵查權,恐將導致警察為締造打詐績效而不當偵查之爭議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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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FB 蔡英文 Tsai Ing-wen

二、引起「警察國家」的疑慮:台灣經歷長達38年的戒嚴時代,彼時當權者恣意運用警察來箝制異己,今若要擴張警察偵查權限,恐將引發民眾對於台灣淪為「警察國家」及「戒嚴復辟」的疑慮,造成社會不安。

承上,擴張警察偵查權絕非強化打詐效能良策,較為可行的方式是仿效法務部廉政署的「派駐檢察官」制度,由法務部遴選檢察官派駐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負責迅速審閱卷證資料,並及時向法院聲請核發執行強制處分所需令狀,俾使偵查更即時、程序與人權保障更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