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林律師小教室 

小恩前幾日收到社會局來函,告知他的父親目前因重病住院,目前由社會局安置中,社會局找到了他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小恩,要求小恩聯絡社會局,以安排父親後續的安置作業。

小恩收到這封來函,心中百感交集,對於父親的回憶像走馬燈的畫面一樣在他腦海旋轉,新仇舊恨一湧而來。父親是他一輩子不願意再回想的回憶,但社會局的這封信,卻逼迫著他不得不再想。

大家無法理解,但這封簡短的來函卻造成小恩很大的困擾。原因是小恩其實是在父親家暴下長大的孩子。在他小時候,父親因為不耐他哭鬧,就經常以菸頭燙他的雙臂、或是用力踹、或是拎起他的手重摔,或是在暴怒下痛毆,造成他有硬腦膜下出血合併全身骨折之嚴重傷害。之後,父母親合意離婚,約定小恩全權由母親扶養,父親也自此音訊全無,從未探視或與小恩與母親有任何聯繫,小恩現在連父親長什麼樣子都已經不知道了,對他而言,父親是最不想要回想起的回憶,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今天突然收到社會局的這封信,現今突然收到這封來函,心中的情緒澎湃,可想而知。

事實上他已對父親無任何情感,只希望他從此消失在他的人生,他不希望回應社會局的信,不想要再度擔起照顧他父親的責任,但他更擔心法院會強迫他負擔扶養父母的責任,否則要擔負遺棄罪的刑責,「孝順父親」對他而言恐是最難背負的枷鎖與重擔。對他而言,天下多的是「不是」的父母,華人社會中,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千古不變的定律嗎?

的確,依據民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如果自己能力不足,頂多只能「減輕」扶養責任,不能完全「免除」扶養責任。但,我們必須也要承認,社會有許多「不是」的父母,面對從無善盡養育之責的父母,或像小恩的父親一樣,對子女有嚴重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虐待,衡諸國情,於民國99年,民法特別修改,增訂第1118-1條,讓受這些受嚴重失職與失格的父母虐待的小孩,免除對父母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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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然而,並非每個覺得自己受到父母虐待的子女,都可以免除對父母的扶養責任。為了法條不受到濫用,免除扶養義務需要經過法院認定,需要事前向法院申請。程序如下:

(一)向相對人,也就是父母住居地的所在地法院提出聲請。

(二)撰擬聲請狀。事實上,各地方法院的網頁上都有各式各樣的書狀範本,可供下載、使用,並不需要一定要找律師處理。以下就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提供的範本為例。

(三)準備證據。

就如同上述,要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關鍵點有三:

 (1) 對聲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3) 相對人上開行為情節重大。因此,聲請人除了要在聲請狀中,盡量清楚、明白、簡單、扼要、具體的敘明相對人有上述三點的原因之外,也需要準備好可以有效證明上述三點的證據。比較常見的證據有:相關證人,證明相對人無盡過扶養責任。聲請人的存摺、支付生活費的來源、學雜費單據等等,證明相對人從未支付過聲請人生活費。聲請人戶籍謄本、戶籍遷徙的紀錄,證明聲請人長期不與相對人同住。另外,像是聲請人從小到大的生活照片、畢業典禮的照片、節慶照片、與家人的團體合照等等,證明從小到大的生活重要時刻,都沒有相對人出現與在場。

從民國99年修法至今,我國法院也肯認過不少子女得對父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例。因此,若真的有需要,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