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騎鯨人
憲法最怕的,不是有人看不懂,而是有人看得太懂,懂到四個字也能被解釋成四條逃生通道。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可以反對,可以覆議,可以把理由說盡;但國會依法維持原案之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這不是媒體摘要,而是憲法白紙黑字。如今「接受」若被理解成:我接受你表決完了,但我不接受讓法律生效,文字就開始有了魔術。
照這種邏輯,婚禮上回答「我願意」,也可以補一句:「我只是願意回答問題,不代表願意結婚。」憲法若能拆到這種程度,制度就不是制衡,而是猜謎。
支持不副署的法律依據,則是《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行政院據此主張,若法律侵害行政權、具有重大違憲疑慮,不副署是在維護權力分立;卓榮泰也公開表示,不副署是《憲法》賦予行政院長的權力與責任。這個論點不能假裝不存在。
但麻煩也正在這裡:憲法早已替行政院設計了一個對付「窒礙難行」法律的正式武器,名字就叫覆議。行政院可以反對,總統可以核可,立法院必須重新表決。若表決後仍維持原案,增修條文沒有寫「院長得再考慮」,也沒有寫「如仍認為違憲,得拒絕副署」,而是四個乾脆的字——「應即接受」。
「應」不是「得」;「即」也不是「有空再說」。
如果覆議輸了,行政院長仍可藉第37條拒絕副署,那就必須回答:覆議制度究竟還剩多少意義?第一次行政院說不,國會重新表決;表決完,行政院還可以再說一次不。這等於行政權多出一張憲法未明文規定的第二次否決票。
圖片取自:( FB )
更危險的是,這套解釋一旦成立,就不只屬於今天。憲政規則不是替喜歡的人量身訂做的西裝。今天支持行政院以「違憲」為由不副署,就必須接受未來政黨輪替後,另一位院長也可以說:國會通過的法律,我認為違憲,所以不簽。到時候,誰判斷是真違憲,還是行政院只是不喜歡?
行政院不是憲法法庭。行政院當然有權主張法律違憲,也應有救濟途徑;但「主張違憲」與「自行讓法律無法生效」,完全是兩回事。如果行政權既當當事人,又兼裁判,最後還握著開門鑰匙,權力分立就容易變成:大家都有權,只有我有最後一票。
2025年《財劃法》修正案覆議後,行政院長以不副署阻止法律完成公布程序,創下法律案不副署的憲政首例。到了2026年8月17日,行政院又宣布不副署《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與《有線廣播電視法》。一次罕見手段若逐漸成為常備工具,真正該警惕的,是臺灣是否在沒有修憲的情況下,實質長出一種新的行政否決權。
成熟的做法,是由有權的憲法裁判機關解決爭議,或者把不副署的要件、期限、效果與救濟明確化,而不是讓每一任行政院長自行替「副署」兩字加註腳。
真正令人不安的,不是哪一位院長今天沒有簽名,而是有一天我們突然發現:憲法明明寫著「應即接受」,政治人物卻已經把它讀成——
「我知道了,但我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