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方剡旨
8月21日,新北地院就「新北土城當街殺害妻子與小姨子雙屍命案」宣判。被告47歲謝姓男子,依傷害罪處3個月徒刑、違反保護令處拘役59日、兩殺人罪處2個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判決一出,輿論再度譁然。
這個案子是有國民法官參與的,而有律師就觀察到,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全體國民法官都要出席宣判,但實務上,國民法官合議庭宣判時,通常會由所有國民法官加上職業法官出來朗讀判決。可是,本案宣判時,卻只有一個國民法官出來,加上3位職業法官。這就令人好奇,是否是有國民法官拒絕為這個判決背書?
面對外界對於一審結果的疑慮,新北地院做出了解釋。新北地院說,雖然檢方求處謝嫌兩個死刑,但依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憲判8)》要求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2/3以上同意之門檻」,新北地院就本案審查是否符合《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而新北地院評議後的結論為,依照檢察官所舉事證,尚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的計畫,因此在綜合判斷之下,「尚不符合憲判8要求之『犯罪情節最嚴重』之要件。」新北地院又說,檢察官亦未證明謝男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也沒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因此,依憲判8判決意旨,本案即無從判處被告死刑。」
圖片取自:(wikipedia )
哼!憲判8,不就是惡魔的生門嗎?
我替各位回顧一下謝嫌的犯罪過程,再由諸君自行判斷,這廝所為是真的不合於《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嗎?然後,再請各位想想一審法院對於既存證據,是不是根本視而不見?當然,看倌們大可自行上網查詢本案經過,佐證小弟所言。
謝嫌是有家暴史,領到過保護令的!他於2025年5月動手打傷妻子,妻子隨後聲請保護令並分居。6月份被禁止接觸妻子,他7月份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當街以車輛衝撞小姨子跟妻子共乘的機車後,再持長刀及球棒殺害二人。且他行兇的順序是先殺小姨子給太太看,然後再殺掉太太。這個順序,至關重要!
瞭解了犯案經過,地院是怎麼敢跟被害人家屬及全國人民講,這不是「犯罪情節最嚴重」的?這樣的話,新北地院何不申請釋憲,請大法官指導下級法院與全國人民,什麼犯罪才是情節最嚴重?殺幾個人、怎麼殺,才是情節最嚴重?
一個人領了保護令,鳥都不鳥,反手就當眾連殺兩人。且先殺了小姨子給被他撞到倒地不起的太太看,為什麼?不就是要讓太太死前在心理上再受到最後一次折磨嗎?要知道,謝嫌砍殺小姨子時,已經受傷的妻子,還拼命拉扯他的衣服試圖阻止!這樣的人,有教化之可能?他連保護令都不理會了,不就證實了他根本視法律為無物,這種東西能教化?法院是瞎了還是聖母心氾濫?
謝嫌是開車衝撞後行兇,且車上就備有長刀跟球棒,這不是預謀什麼,那什麼叫預謀?一個人,事先計劃了殺人的步驟、準備了殺人工具、實施了殺人行為然後致二人死亡,就是殺人罪中的預謀、殺人故意跟直接故意,這樣的人犯罪情節還不是最嚴重?那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擺明加害者至上了!
一個視保護令為無物的家暴男,在眾目睽睽之下計畫性地殺害兩條人命,於一個死刑沒有廢除、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法律系統中,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還兩個,這是什麼司法黑色幽默?一開始就把法律當屁的人,地院法官看不見嗎?然後整個犯罪過程就在講一件事,他就是要讓妻子死,且先殺小姨子,在死前還要讓妻子承受巨大的心理折磨,更要讓妻子一家存活的人一輩子痛苦,這不叫「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什麼才叫?這些在案卷中全都詳載的證據與事實,法官判決時是忘記看了還是不當一回事?
我們不斷強調,刑法、刑事訴訟法針對死刑的規定都沒有修法,可民進黨的大法官,自己搞了《憲判8》,去替惡魔開生門!在這個案子中,凸顯得一清二楚。加害人的權利被想方設法用最刁鑽的角度給維護著,地院再端出判決未達「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即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2/3以上同意之門檻」為由,替這玩意大開生門。至於被害人與家屬的公道呢?不就被《憲判8》踐踏得一文不值了嗎!
這種惡質司法不改變,台灣,就永遠不會是一塊有公道、有正義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