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山林棋手

最近,北市藍委徐巧芯罷免案的領銜人、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繼「榮獲」大罷免大失敗的「民意認證」後,最近又獲得台北地方法院敗訴判決的「司法認證」(https://reurl.cc/axglx4)不知曹大老闆在收到判決書後能否像726日開票之夜那樣高呼「我們沒有輸」? 

言論自由:誹謗罪不是被拿來濫訴以製造寒蟬效應的司法武器

事情的起因,在於今年二月底時,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翁曉玲在查證媒體報導及清大公開資訊後,發文抨擊曹興誠「本人承諾捐款1500萬元給清大卻跳票」,曹董聞訊後惱羞成怒,遂請律師團要對翁曉玲提出追究妨害名譽的誹謗責任,而向台北地院提出關於名譽受損的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以向翁立委求償4千萬元(曹聲稱這筆賠款將全數捐給陽明交大),因而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網站上有了北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判決 (https://reurl.cc/yA01v2)

首先,可能有些人對「妨害名譽」、「誹謗」有所誤解,認為好像別人公開罵我而我就能告得成此罪(這是導致相關訟案頻傳、大多被檢方不起訴的主因),但如果這樣的邏輯能成立,那等於社會上的大家都不能向對方給出任何負評,無異於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是重大的侵害與牴觸。

因此,法律規定在有合理查證或能證明所述為真的情況下,評論涉及公共利益而非個人私德的事務,即便是帶有貶損他人名聲的公開批評,也屬於言論自由而不構成觸法。畢竟一個人如果做了傷天害理的事,必須負起責任而承擔他人罵名亦屬合情合理。

上段會衍生一個問題:那如果被告的言論最後被證明與事實有明顯出入就一定會成立誹謗罪嗎?其實還是有相當部分的成罪難度,因根據2000年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就算行為人不能證明所述為真,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前年的大法官憲判字第8號更進一步提到,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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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wikipedia

司法認證:清大沒收到捐款、聯電也沒捐錢

回到本案的判決書,那法院的見解為何呢?法院對此分別函詢清大及聯電,清大回函「未查得符合之收款資訊」、聯電也表示「無如此金額及目的之捐款或合作案」,事實已臻明確。

同時,法院亦「暗批」曹興誠:「原告當時縱為聯電公司之董事長,亦不宜於未經聯電公司內部法定程序決議前,貿然於私人聚會中以個人對弈結果逕代聯電公司承諾捐款特定數額予清華大學。」曹大老闆啊,以為聯電是你的個人私產? 

綠營「全黨打清大」護曹董:混淆是非與侵害大學自治

回首半年前,當曹興誠的捐款疑雲爆發時,綠營的政媒與網軍大肆出征以詆毀清大,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的幕僚甚至攻訐清大校方「把自己名聲跟著翁曉玲一起陪葬」(https://reurl.cc/dagrKD)。如今看來,綠營這些無理的謾罵實在相當荒唐,也漠視大學自治的精神,所幸司法最終還了清大及藍委一個公道。

由本案亦可知司法獨立與大學自主的重要性,何謂「濫訴」?有此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