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文:游敏傑 律師 圖:geralt

日前立法院院會原將處理《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等加薪法案修正草案,在國、民兩黨與台聯黨團皆支持修法情況下,本有機會在4月18日完成三讀,但由於工商團體「反得很激烈」,立院新聯盟政團認為「修法加薪不如調整基本工資」,因此將於院會要求交付協商,阻擋修法。

上開加薪法案的修法重點,主要在於強制公司和相關的企業章程,應明定年度盈餘之一定比例為員工增加酬勞,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公平考量員工年資、薪資、績效等因素,提出具體計畫。而工商團體對此當然極力反對,認為企業盈餘分配屬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涉及股東權益,是董事會職權,分配的比率須與工會討論期期不可,甚至揚言產業外移。

然而,事實上強制性的加薪法案並不是我國所獨創,法國早在1967年8月就實施了「強制性」的勞工利潤分享計畫,該法令規定勞工有參與企業成長盈餘分配的權利,盈餘分配不是企業經營者的特權,且任何從勞工利潤分享計畫中獲利的勞工都不可以受到不平等的待遇,和我國加薪法案唯一的不同是,法國規定的強制性利潤分享計畫是遞延性的(compulsory deferred profit-sharing),勞工要在受到分配後三年才可以提取利潤,五年期間則可以取得利息。

此外,受到利潤分配的勞工可以用利潤購買企業的債券、投資企業或加入企業儲金計畫。同時,設立利潤分享基金的企業也可以獲得許多財政上的優惠,例如在特定金額內提撥可以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勞工獲益部分可以扣抵所得稅與社會安全金費用,可說是相當優惠。

時至1989年12月7日,法國政府甚至將利潤分享計畫拓展至「公營部門」,預期將提升公營單位之服務與產品之品質及生產力。到了1990年11月7日,強制性的利潤分享計畫則已經延燒至小型企業,強制規定員工在50人以上的企業,就必須實施利潤分享計畫,數以千計的小型企業因而被迫實施勞工利潤分享。至於勞工低於50人的企業,法國政府則以減稅的方式鼓勵小型企業實施員工利潤分享。

不過,利潤分享的租稅優惠也不該是毫無節制的,以法國為例,就發生許多企業將薪資總額中超過20%以利潤分享方式逃避課稅的問題,為此,法國即於1990年11月明定可以從賦稅中減免的數額必須低於20%薪資,且限制資方將紅利保留給特定員工。

值得一提的是,法國勞工利潤分享計畫是透過資方與勞方工會協商而成的,早在1997年時法國利潤分享計畫的協商數即已達到15,500份,包括了17,600間企業和約480萬名勞工,且由於具「強制性」的效力,這也使得法國成為歐洲實施利潤分享計畫最為普及的國家。

當然,在法國至今仍有企業經營者對強制性利潤分享抱持反對意見,但在一項可靠的調查中,有高達96%的管理者認為利潤分享有助於改善企業績效表現,殊值借鏡。此外,當失業率成為問題時,現金利潤分享計畫在法國也成為改善勞資關係與穩定就業的一種選項。

我國上開加薪法案的強制力與規範密度遠不及於法國強制性利潤分享計畫,但工商大老的反抗卻已經到了負氣要離家出走的程度,筆者借鏡法國制度,無非是為呼籲各界冷靜看待這項「歷史已久」卻不易在短時間內為資方所接受的制度,並期待加薪修法能朝向讓勞工利潤分享制度更明確、更周延的目標修正,爾後持續推動實現分配正義的相關修法,否則期待企業主自然而然加薪,實不免過於理想。